12.29 新證券法如“包拯”比例罰似“鍘刀”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見習記者 倪 楠 郭冀川

上市公司違法所得數千萬元,行政處罰最高60萬元,不少投資者對此形容為“毛毛雨啦”。現如今這種情況將一去不返,新修訂的《證券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標誌著中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邁出至關重要的一步。

新《證券法》發佈實施後,上市公司不僅面臨違法違規的重罰,更將面對以投資者保護機構為主體的集體訴訟,被罰得傾家蕩產,不再是一句戲言。有投資者在獲知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修訂內容後,不禁稱讚“新《證券法》這次可是化身包拯,開鍘違法上市公司了!”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是結合近年來監管部門執法過程中發現的不足,如處罰力度不足以震懾違法違規者、民事賠償機制不暢通、失信聯合懲戒不完善等,進行的一次全方面制度的改革完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說,“之前,因為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之間存在的不對稱性,低違法成本使得上市公司或證券從業人員為了利益以身試法,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破壞證券市場風氣。”

比例罰更有威懾力

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提高違法成本的呼聲一直居高不下,同時投資者保護成為《證券法》修訂過程中備受關注的焦點之一。新《證券法》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將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欺詐發行面臨兩方面的難題,一是處罰力度較輕,難以對部分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形成威懾,另一方面,欺詐發行之後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問題,如何避免讓中小投資者為欺詐發行後果買單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潘向東表示,新《證券法》針對這兩方面的痛點進行了改進,一方面加大欺詐發行的懲處力度,尤其是對欺詐發行顯著提升了處罰力度,這樣將加大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震懾上市公司和違法行為人;另一方面是欺詐發行投資者補償問題,尤其是因為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後,加強對造假行為的防範,提高對投資者補償等制度在逐步完善。

《證券日報》記者對比現行《證券法》和新《證券法》感受到,其在提高懲罰力度的同時,也為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制定了精準、可量化的處罰“比例”,可稱為嚴格的“比例罰”。例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尚未發行證券的,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的罰款,提高至2000萬元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募集資金5%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1倍;對於內幕交易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提升至違法所得的10倍;對於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提升至違法所得的10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等。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證券市場高度依賴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失真,甚至是故意嚴重造假,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利益,會造成嚴重損害。所以,加大對欺詐發行的打擊力度,對欺詐發行行為,最高處罰提高到2000萬元,會對造假行為產生很大的震懾作用,大大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對優化投資環境,特別是保障註冊制的實施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上市公司違規重災區的信息披露領域,最高處罰1000萬元。具體來看,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律師季境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以強化和加重發行主體信息披露義務為主線,多措並舉加大了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既包括髮行主體和上市公司,也包括相關知情或應當知情的相關義務人,還包括參與其中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等。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鳴認為,違法成本過低,對違法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縱容”。美國的關於證券市場違規的處罰單項高達2500萬美元,安然公司因為造假被罰到宣告破產就是例證。本次修訂證券法將罰款金額提高到上千萬元,將一定程度上對市場主體產生威懾作用,形成不敢違法、不願違法的心理和行為習慣。曾鳴認為這一舉措將有利於健全市場法治環境,也是證監會9月召開的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題中之義。

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引導市場價值投資。同時,也有利於A股市場更好吸引外資和外資機構,使得A股更好地和國際接軌。

集體訴訟助股民維權

隨著監管層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深入,近年來投資者維權問題也逐漸得到重視。新《證券法》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新《證券法》一方面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代替廣大投資者進行法律維權;另一方面,通過公告登記、代表人訴訟等方式,也大大節約了我國的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減輕了投資者的訴累,能夠加強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的意願。

“因為有的證券投資訴訟案件爭議比較大,而總體賠付比例卻越來越低,索賠週期越來越長,普通投資者對於證券民事訴訟,很多時候爭的就是一口氣。”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臧小麗對《證券日報》記者感慨,最近幾年,投資者參與維權的積極性的確有所提升,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真正參與到索賠訴訟程序的投資者仍然是少數。

目前A股市場上,投資者證券索賠主要集中在虛假陳述領域,對於在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仍處於艱難探索階段,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僅有光大證券案一例勝訴。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認為,設置專門的民事訴訟制度,特別是集體訴訟制度,是資本市場放鬆前端管制,加強後端監管的重要制度,能夠有效地緩和市場矛盾,彌補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損失,並通過鉅額的賠償對違法行為人造成震懾。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認為,新《證券法》大幅度加大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違規成本,將對各類證券欺詐違法行為形成強大力度的震懾,對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許峰說:“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的設立將影響重大,未來如何執行將非常值得關注,如何把握節奏,如何選擇集體訴訟的對象,都會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現在授權過於概括,期待更多細則出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