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 执行款不够偿付 先付本金还是利息

宋女士问: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要求归还李某、杨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某表示在2年内分3次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杨某同意。1个月后,张某支付15万元用于履行义务,此时,李某、杨某主张给付的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利息。请问,执行款是先付本金还是利息?

宋女士:

就执行款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而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话应当是本息并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案中,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没有对清偿顺序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利随本清原则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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