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到年終了,也是財務最忙的時候。員工開心老闆愁,員工期待辛苦一年能多發一點年終獎,老闆愁資金來源,希望資金使用最經濟。在這種情況下,考驗財務人員的時候到了,在新個稅政策下全年一次性獎金怎樣籌劃能節稅,讓資金使用率最高效呢?
2019年元旦前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財稅(2018)164號文件,這個文件對於以前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做了重新的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財稅[2018]164號
這個政策一看會感覺到除了規定了時間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的描述跟原來的規定是大致上是一樣的。
這是根據目前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折算出來的綜合所得的稅率,原來工資是按每個月工資的稅率超額累進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在個人所得稅法是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所得稅法裡面規定的是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稅率表 ,把它折算成每個月就總金額除以12,就是圖片所示的稅率表。
例1:小毛,2019年拿到了5萬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後的餘額為7500元(假定他沒有專項附加扣除),計算小明當月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0000/12=4166.66元
50000*10%-210=4790元
按照新的一次性獎金政策的規定就是這樣算的。
我們要注意,年終獎的計算和當月的工資是沒有關係的,如果2019年1月當月的工資只有2000元,另外發了50000元的年終獎,那麼年終獎個人所得稅還是這樣算, 這一點和過去不一樣。
老的年終獎政策,工資薪金部分如果沒有把每個月的3500的費用扣除,在算年終獎的時候可以扣除。
2019年1月發年終獎,一般發的是2018年的年終獎,在算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就屬於2019年1月1日之後的所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在稅法裡更偏重於收付實現制,個人什麼時候拿到錢什麼時候才產生納稅義務。
財稅(2018) 164號文件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也就是2019年1月1號以後發的年終獎才可以這麼算。如果在2018年發年終獎, 當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500, 3500的費用沒扣完,就可以從年終獎裡中扣除。
到了2018年10、 11 、12這三個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扣除數從3500改為5000。如果是2018年這三個月發年終獎,實際上也是按照老政策稍微做了調整。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網站上曾經有一個答覆:
問:2018年10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的答覆: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繳納。 具體的計算方法,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後的商數,按照財稅(2018 )98號文件中所附的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對於在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收入低於5000元的,可以先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去"當月工資收入低於5000元的差額",就其餘額按照上述辦法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稅款。
按照這個答覆, 如果2018年的年終獎是在10月1號到12月31日期間發放的,還是按照原來老的年終獎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只不過扣除數3500變成了5000,稅率也相應的發生了變化,計算的方法跟原來是一樣的。
2019年的新方法和以前的老方法相比,除了稅率不一樣之外,還有工資收入低於5000的差額可以從年終獎中扣除,但是新的年終獎政策沒有這一條規定。新政策是單獨算的,計算年終獎和當月發了多少工資沒有關係,用年終獎單獨除以12,算出商,找對應稅率,找速算扣除數,然後算出年終獎應該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例2,小毛在2018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0000元,當月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後是4500,計算小明當月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000-500)/12=1625元
(20000-500)*3%=585元
可以看到,新的年終獎政策和2019年1月1號之前的是不一樣的。
還要注意,在164號文件中,新政策還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也就是說年終獎可以單獨的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作為一項普通的獎金和工資薪金一起作為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是由每個納稅人自己選擇的,不是企業選的。
自2022年1月1號起,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併入到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優惠政策,所以,到2022年1月1日就截止了。
這個全年一次性獎金不是對所有人都有優惠,有些人可能把年終獎併入到綜合所得更合算,也就是年終獎存在籌劃的問題。我們拿到錢之後到底是合併成綜合所得交個人所得稅,還是單獨拿出來一部分作為年終獎分開來交稅,這就涉及到籌劃的問題。
這個表是最簡單的籌劃,要不要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怎麼判斷?
1、如果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指綜合所得+年終獎)小於0,就是第1行,就不要用年終獎政策,就按照綜合所得交個稅,這個合算。
2、還有一種情況,選不選都行。
工資薪金,加上年終獎,然後減去全年的6萬元減去專項附加扣除, 算出來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雖然大於零,小於36,000的, 這種情況下,用不用年終獎都可以。用年終獎和不用年終獎交的稅是一樣的,都是按3%交稅的。
3、工資薪金,加上年終獎,減去6萬元,減去專項附加扣除,算出來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36,000,要使用年終獎政策。
那麼接下來就有一個問題,如果用年終獎政策,年終獎跟工資薪金怎麼搭配?
最近有好多專家,對這個事情做過測算,通過測算,推算出年終獎的最佳的發放點。
以前我們都知道有年終獎陷阱,就是多加1元或者多加0.1元,年終獎就要交更多的是個人所得稅。
所以說不要多拿1元,這個就是最佳點。所以通過測算,一般認為總體稅負最低的年終獎發放點是36,000,144,000,300000,420000,660000萬,我們選擇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組合的時候,要充分利用這些發放點。
年終獎籌劃的一個原則:
1、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時候,應該利用年終獎政策。
2、組合分配,年終獎優先。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6,000了, 工資薪金安排多少?年終獎安排多少?在安排組合的時候,要年終獎的優先,先用稅負最低點的年終獎, 剩下的作為工資。
如果我們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0~36,000之間,不用籌劃。用不用年終獎政策交的稅都一樣。
超過36,000就要考慮工資薪金和年終獎之間的搭配,這張表就是搭配的結果,如果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6,000到203,100之間,那麼優先安排36,000的年終獎,剩下的金額作為工資薪金髮放。
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3100到872000之間
優先安排144,000的年終獎,剩下的作為工資薪金來發放。中間交叉點是203,100,這個時候安排36,000 或者144,000的年終獎。
經過專家老師測算,這樣做組合是最合算的。
例3,2019年預計小王的全年收入(含年終獎)50萬,全年可扣除的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是72,000元,如何發放年終獎使其全年個稅稅負最低?
答:小王預計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00-60000-72000=368000元
因此,應發放144000元的年終獎及356000元的工資。
全年一次性獎金怎麼界定?
需要注意一下, 164號文件或者歷年說的年終獎指的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年終加薪就是指的公務員的第13個月工資, 或者其他的單位類似情況的年終加薪,或者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比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是平時隨便拿一筆獎金,看哪一筆獎金金額大就作為年終獎,這要看企業的文件,企業決定要根據全年的業績情況考核發一次獎金,這叫全年一次性獎金。所以我們要注意這個政策的使用,要和我們單位內部發放獎金的這些文件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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