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監視居住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監視居住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對自己的監視居住已經陸續實施了一年的話理論上是不合法的,法律上規定的監事居住的期限只能是6個月,而且,在到期以後不能延長監視居住的期限,可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超期監視居住這種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所以監視居住制度是有很大問題的。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監視居住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一、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

理論上是不合法的,監視居住是不變期限,不可以延期。法律明確規定期限是六個月。而六個月後是隻可以轉取保候審或者(證據充分)可以拘留、報檢察機關批捕,證據不足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監視居住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時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由其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是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必須持有該文書。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時,應當使用《監視居住委託書》。

二、監視居住制度存在的問題

1、濫用監視居住。

刑訴法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對象和條件,但一些偵查機關在適用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一是將檢察機關以不構成犯罪而不予批捕,應作撤案處理的案件轉為監視居住;二是以監代偵,對不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人監視居住;三是把監視居住作為處理因民事糾紛導致輕傷害案件的手段;四是某些特殊的案件,由於行政的干預,過多地適用監視居住措施。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監視居住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2、非法收取費用,缺乏統一管理。

監視居住的對象主要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必須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偵查機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單位非法收取費用的現象比較突出。收取的費用由各辦案單位自行管理,由辦案單位自收自支。

3、監視場所不合法,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訴法第57條規定,監視居住的場所是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對無固定住處的,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實踐中,監視居住場所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突出,表現為將監視居住場所分別設在“招待所”、“地下室”、“辦案點”、“保安公司”、“行政拘留所”等。在這些“指定的居所”內將被監視居住人都關押在內,由警察看守,被監視居住者負責其本人和看守人員的食宿費用。若監視居住場所不合法,導致羈押或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一年了是否合法?監視居住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4、執法機關執法主體不合法,法律責任不明確。

實際上,公安機關如果在6個月之後,還沒有取得關於本案的任何實質性進展,可以重新變更成為取保候審,但如果只是取保候審的話,公安機關就沒有權利監視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了。一般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的話,對公安機關沒有什麼具體的處罰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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