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2知識點筆記-棉棉讀書匯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2知識點筆記-棉棉讀書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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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識點摘抄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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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筆記分享

第四節 基金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概念:基金管理人是指憑藉專門的知識和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權利:

①按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運作和管理基金資產;

②獲取基金管理人報酬;

③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①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②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③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④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⑤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⑥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權利:

①保管基金的資產;

②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③獲取基金託管費用

義務:

①保管基金資產

②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③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基金的投資人。

權利:

①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②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④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⑤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⑦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査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査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義務:

①遵守基金契約;

②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③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④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⑤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和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獨立性的意義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1.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3.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4.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獨立性的意義

基金財產債券債務獨立確保了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嚴格區分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保護基金及其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這有利於基金的獨立運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擾,以獲取最大收益。

四、基金公開募集與非公開募集的區別

公募基金就是公開募集基金,而私募基金是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基金,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主要區別。基金公開募集與非公開募集的區別還表現在以下方面:

1.募集方式不同。

2.募集對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確定的廣大的公眾;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第五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一、期貨的概念、特徵及其種類

概念:

期貨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

特徵:

①合約標準化;

②場所固定化;

③結算統一化;

④交割定點化;

⑤交易經紀化;

⑥保證金制度化;

⑦商品特殊化

種類:

商品期貨主要包括農產品期貨、金屬期貨和能源期貨

金融期貨主要包括外匯期貨、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貨

二、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

職責:

(1)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2)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3)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4)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6)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期貨公司設立的條件

期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四、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

1.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2.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3.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六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一、證券公司依法審慎經營、履行誠信義務的規定

1.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2.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3.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4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5.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並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範其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6.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經營虧損。

二、證券公司設立時業務範圍的規定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範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杋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範圍進行調整。

三、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

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杋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1)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2)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3)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4)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

1.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經營未經批准的業務。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五、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瞭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3.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籤宇確認。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4.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對賬單,按月寄送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對對賬單送交時間或者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其委託記錄、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餘額,以及證券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客戶認為有關信息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證券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客戶投訴。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訴,採取相應措施。

六、關於客戶資產保護的相關規定

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其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指定商業銀行應當與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簽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合同,約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並按照證券交易淨額結算、貨銀對付的要求,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彙總賬戶。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通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指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餘額及變動情況。

指定商業銀行的名單,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告。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託資產交由《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57條第4款規定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的委託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3.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七、證券公司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東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報告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專項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應當附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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