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國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購“無王管”將成為過去式!

國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購“無王管”將成為過去式!

說到微商、代購,相信小夥伴們都非常熟悉,因為這些都遍佈了你的朋友圈,可謂說包羅生活方方面面的產品,應有盡有。。。然而,人們對於微商、代購抱有不同的看法,除了中立的意見,有些人認為微商賣的都是假貨多,信不過,也有些人通過微商確實買到了物美價廉的寶貝。

國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購“無王管”將成為過去式!

其實,大家所認為的兩種情況都是存在的,微商是互聯網新時代的產物,確實有些小企業通過微商渠道做大做強,但因為微商是監管盲區,也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朋友圈做微商為名進行詐騙。有些商家只是負責“複製-粘貼”,連自己都沒用過的產品就發到朋友圈說如何好如何好,甚至有些人公然買假貨,亂象橫生,給消費者帶來不少困擾,不管是不是朋友,見一個就屏蔽一個,可謂是對微商狠之入骨。


難道,微商、代購就要這麼亂下去了嗎?

NO!好消息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啦!

國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購“無王管”將成為過去式!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意味著微商、代購將納入嚴格監管範圍,同時,還要向國家納稅。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售賣的商品會受到嚴格監管,一旦違規最高罰款200萬!


國家出這招,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大好事!因為多了一份安全,一份保障。。。

國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購“無王管”將成為過去式!

買到假貨的幾率小了!

該法實施以後代購、微信朋友圈賣假貨、劣質商品,恐怕不會那麼容易了。的確,

監管越來越嚴格,我們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幾率也會越來越小。

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平臺上賣家的商品有問題,比如奶粉是假的,紅酒、化妝品是是假的……那麼平臺也得承擔責任。這樣以後在大型電商平臺買東西,更加放心,更有保障。

嚴禁刷“好評”、刪“差評”。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簡單來說就是禁止“刷好評”、“刪差評”,否則最高罰款50萬!

不得無故拒退押金。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以後再無“訂了就不給退”的霸王條款了!


《電子商務法》的實施將給微商、代購帶來一定的影響,並不是打壓電商平臺,而是為了保障廣大消費者有更好的消費環境,這也是國家法治的進步

國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購“無王管”將成為過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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