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財政廳監製的收款收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問:我單位日常經營業務中有時收到蓋有財政部監製章的收款收據,這個收款收據是財政票據嗎?所得稅前扣除有風險嗎?

財政廳監製的收款收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答:《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70號)第六條規定,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諮詢、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其他單位為企業提供的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應當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依據;如果服務屬於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不屬於應稅項目的,應當取得非稅收入的票據和非稅收入繳款書以及其他財政票據。財政收款收據一般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適用與企業之間的業務開具,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企業以財政部監製章的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屬於有效憑證,有補繳所得稅款並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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