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 「政策解讀」公職人員,加班該不該發加班費?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政策解讀」公職人員,加班該不該發加班費?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6月15日,西安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其中一條通報,西安市鐘鼓樓博物館違規發放津補貼的問題引起了小編的注意。

通報指出,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經該館黨支部書記、館長王磊同意,違規給單位職工發放節假日加班費、帶班費、夜間加班費等共計151.81萬元,超範圍給退休職工和臨聘人員發放春節福利共計5.84萬元。

王磊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8年5月,王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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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對於身在職場的人而言,絕對不會對它陌生。

確實,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勞動者很多時候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當然,勞動者因此也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加班報酬。

那麼,對於公務員的加班,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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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標準工時

1995年頒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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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與加班費

加班,其實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加班、加點。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點,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

加班費則是針對加班的這段時間,勞動者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明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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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不適用於公務員

《勞動法》明確了加班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但是,這些規定並非適用於所有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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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可以補休

對於公務員的範圍,我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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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對於公務員的加班,《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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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

該不該發加班工資?

對此,《公務員法釋義》在第七十六條的解釋中分析:

由於機關工作的特點,公務員有時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對於加班要給予補休,本條作了明確規定。需要進一步研究明確的是,公務員加班未能補休的,單位是否要發給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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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加班不補休的應當發給加班補助;有的認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為人民服務,加班不宜發給加班工資,並且機關中的各種加班情況很複雜,不好認定那些是確有需要的加班。

這個問題法律並未規定,總的看,加班未予補休是否發給加班工資,要視實際情況確定,對於為完成明顯超過正常工作負荷的加班,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有一定的補償。這需要相關政策法規予以進一步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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