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住宅小區越來越多,城市私家車擁有量的大幅增長,使得車庫、車位日益成為居民的稀缺資源。現實生活中因為小區車庫、車位的歸屬問題引發的糾紛也愈演愈烈。
一、地上車庫、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通過該規定可知,如果是小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合同約定採用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確定歸屬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通過該規定可知,如果開發商佔用共有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也應該由業主所有。
二、地下車庫、車位
如果是單獨規劃的地下車庫、車位,開發商單獨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稅費,這樣的地下車庫、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所有。
如果地下車庫、車位在小區項目整體規劃內,土地出讓金及其稅費已公攤在商品房價格之中,這樣的地下車庫、車位產權屬於業主所有。
三、人防車庫、車位
人防車庫、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人防車庫、車位不能買賣。只能出租使用,且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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