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家有豪車卻不如實申報,一失信被執行人被拘留15日

揚子晚報網6月22日訊(通訊員 韓鵬焉 盧鳳 記者 於英傑)楊某是做外牆塗料工程的, 2015年2月11日,臨近年底,一房地產置業公司老闆任某與其商量,提出自己缺乏資金,希望楊某能作為“名義借款人”幫自己借一筆資金,礙於情面,楊某同意了。後任某找到陳某,以楊某的名義借款300萬元,三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楊某為借款人,任某及其名下的房地產置業公司為擔保人。三方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00萬元,利率為每年15%,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借款到期後,楊某無力歸還借款,任某和房地產置業公司也沒有承擔保證責任,陳某便起訴到江陰法院。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楊某雖為“名義借款人”,但其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應當知悉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其與陳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任某及房地產置業公司表示同意承擔還款責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債務加入,法院予以認可。因此判決該筆借款由楊某、任某及裝潢公司共同歸還給陳某,並承擔該款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的利息。

執行過程——

2017年5月5日,陳某向江陰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經執行法官查詢,發現任某及該房地產置業公司拖欠鉅額債務,在法院執行局有多起案件,名下的所有資產均已設立抵押且被法院查封,現正在處置過程中。

而楊某在收到法院的財產申報表後,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申報,他寫明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子,但是該套房屋有房貸,且已經做過抵押(60萬元)。在車輛方面,自己有兩輛車,其中一輛有抵押(50萬元),另一輛中華車則是報廢車輛。但楊某申報財產後並沒有履行相應義務,反而常年不在家中,讓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僵局。

近日,申請執行人向法官反映長期在外的被執行人楊某在家,法院值班幹警迅速趕赴目標地點。

在現場,法院幹警發現被執行人楊某名下奔馳車一輛(據楊某交代,由楊某配偶駕駛),及楊某實際駕駛奔馳車一輛。這兩輛車楊某此前均未如實申報。

經通知,被執行人楊某隨執行法官來到執行局,並主動將涉案車輛停放至執行局。法院暫對楊某名下奔馳車一輛予以扣押,同時要求楊某通知另一輛車主到本院協助調查。

楊某因拒不履行義務被司法拘留15天,江陰法院同時責令楊某及其家屬限期清空名下房屋,擬對車、房屋進行拍賣。

法官提醒——

一、在執行過程中哪些人有報告財產狀況的義務?

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義務人是單位的)。

二、應該報告哪些財產狀況?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義務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報刊、網絡、電視、微信、微博、電子顯示屏、社區佈告等新聞媒體平臺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同時,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給予信用懲戒。

2、限制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一律限制出境。對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證件送執行法院扣押,否則執行法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宣佈作廢。

4、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搜查及強制審計等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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