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 省級及以下編制機構改革的思路及方向

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應得到更規範的劃分。事權的劃分要充分體現中央和地方的各自優勢。中央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更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的事權,就應該劃歸中央,而更能體現地方政府信息優勢的事權就應該劃歸地方。

事權與財權、財力應該相匹配。政府做事雖然有直接動用市場和社會資源的方式,如政府規制,但在更多的時候,政府做事往往還需要相應的財政支出。這樣,各級政府承擔什麼樣的事權,常常表現為相應的支出責任。沒有相應的財權和財力,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會心有餘而力不足。相互匹配的事權和財權、財力,則可以更好地激勵各級政府。

地方機構的設置一般仿照國家機構。一些地方政府曾在機構設置上進行“小政府”的探索,意在擺脫上下一般粗的低效機構設置局面,但結果通常是為了更好地落實上級部門的要求,“小政府”在多數情況下不能堅持下去,政府職能部門和上級部門越來越接近。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示範效應,將直接促進地方機構設置的合理化,從而更有效地促進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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