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單位負擔個稅怎麼做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單位為了吸引人才,個稅由單位負擔,員工全額拿到約定好的工資數額,該怎麼計算個稅和賬務處理呢?

根據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是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還是要由個人承擔的。所謂的個稅由單位負擔,是通過提高工資總額,保證員工的到手工資與約定一致,個稅實際上是還是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

舉個例子:

某單位與員工約定的稅後工資為5000元,此處不考慮個人負擔社保等其他因素。

①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A)÷(1-稅率A)

不含稅收入額5000元,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5000-3500=1500元,查詢不含稅級距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稅為105

應納稅所得額=(5000-3500-105)÷(1-10%) = 1550

②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1550元查詢含稅級距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稅為105

應納稅額=1550×10%-105 =50

③ 會計分錄:

員工稅後實得工資5000元,個稅為50元,稅前工資為5000+50=5050元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5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5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50

貸:現金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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