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關於做好2018年全國統一鑑定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18年全國統一鑑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

為做好2018年全國統一鑑定工作,明確工作安排,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統一鑑定的職業範圍

2018年實行全國統一鑑定的職業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根據《關於做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佈實施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33號)的有關規定,我中心定於今年5月針對2017年參加心理諮詢師、電子商務師、職業指導人員、企業培訓師、理財規劃師等5個職業全國統一鑑定、單科成績不合格的考生,組織進行最後一次補考。

二、統一鑑定日安排

(一)堅持統一鑑定日(以下簡稱“統考日”)制度。2018年統考日具體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全國統一鑑定日期(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日”)是5月19、20日和11月17日(具體職業等級和安排詳見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在規定日期組織實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各地在規定的鑑定範圍內選擇其他職業組織本地區統一鑑定工作,應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統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18日進行,並於2018年3月15日前填寫《統一鑑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報我中心,以便向社會公佈。

三、加強全國統一鑑定規範管理,確保鑑定質量

(一)高度重視全國統一鑑定工作。各地要切實貫徹《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及相關職業的補考工作,加強各環節的規範管理,把工作做細,確保鑑定質量,保證平穩過渡。

(二)加強全國統一鑑定資料安全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全國統一鑑定考試資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將考試資料傳遞、分發等各環節的保密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洩密事件發生。一旦發現洩密行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三)嚴格全國統一鑑定考點管理和考務管理。各地要按照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和考培分離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全國統一鑑定考點的集中管理。要加強對考生資格的審核,通過加強考務管理、嚴肅考場紀律、實施現場督導和遠程視頻監控等措施,強化對鑑定各個環節的規範管理,杜絕舞弊行為。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全國統一鑑定順利實施。

(四)加強閱卷評分環節的監督管理。除實行智能化考試的科目外,其餘試卷均由各省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評閱。各省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須在“全國統考日”結束後30日內完成全部試卷的閱卷評分工作。

(五)加強證書核發管理。各地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版職業資格證書及加強證書核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43號)的要求,嚴格按規定進行全國統一鑑定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驗印、發放與管理。

(六)為做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我中心專門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和考試當日值班電話,分別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值班電話,認真嚴肅處理群眾舉報的問題,及時解答考生諮詢,及時解決現場發現的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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