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2018新婚姻法:離家出走方面的後果是怎麼規定的?

日常生活中,不少夫妻雙方會因為雞毛蒜皮事情吵架,夫妻感情不太好的,則可能吵架後一方離家出走。通常,出走的一方經過調解回家繼續生活。但有些當事人卻選擇向法院提出離婚。那麼,2018新婚姻法離家出走方面是怎麼規定的呢?

2018新婚姻法:離家出走方面的後果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家出走兩年可直接判離婚嗎

根據新婚姻法離家出走方面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按照雙方感情破裂判決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一方聯繫不到的,經過公告送達後,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向哪裡提出申請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由此可見,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按照雙方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因此這種情況,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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