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香港、澳門地區的證據,能不能在大陸法院直接使用?

小搬搬搬


這個問題還真的比較實用。

比如我們團隊以前經手的一個非法集資案件,被告人經常去澳門賭博,警方認定集資人所有的銀行卡都是集資款,要追繳。被告人為了證明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內款項是自己在澳門合法贏的財產,不是集資款,就需要澳門相關公司出具相關的證明。這種證明一般都會開,但大陸法院是否會認定呢?

需要一個類似公證的程序。


根據最高院適用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對於境外證據,要經過相關的公證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 “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因此:

如果是澳門地區的公司、個人提供的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應該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或者澳門司法事務室下屬的民事登記局出具公證證明。

對於在香港地區形成的證據的公證證明問題,主要通過委託公證人制度進行辦理。如果是香港地區的公司、個人提供的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應該委託大陸司法部認證的香港律師作為委託公證人,負責出具有關公證文書,經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並加章轉遞後,送回內地使用。

這裡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是直屬於司法部的一家公司,這項業務幾乎就是一項徹底的壟斷業務,而且所謂的公證一般就只做形式審查,不會做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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