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為什麼?

萬娛萬惠


籤的是什麼合同?不是所有合同都需要經過業主大會同意的!業主委員會本來就是全體業主選舉產生,受業主委託來進行小區管理的......


海哥


這個也應該分兩面看。

從物權法以及各級物業管理條例裡面。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凡涉及到全體業主的重大事項,都必須要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後交由業委會去實施。

但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來看。業委會就召開業主大會以及實際整個操作過程中。面臨了很多問題。

1:業委會委員一般都是兼職。人員少事情多。往往心有餘力而不足。

2:業主到會召開的表決手段有限。以往的召開業主大會的表決方式一般都是採取紙質投票。從印製選票,等發放選票,到回收所選票。這都需要人員去全程跟蹤。確保業主大會召開的順利進行。

3:業委會的行權手段相當有限。以往是需要,建設單位或街道,申請業主名冊。然後核對發放選票,回收選票。

4:特別是一些議題涉及到,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解聘續聘的事項。還要單做預案。防止利益關聯方破壞業主大會進行。也需要人員去跟進。

基於上述一些客觀事實的存在。業委會往往是不想召開業主大會。而以業委會決定的形式。去解決一些事情。

業委會如果想這麼做的話。必須要考慮一點。

對於全體業主的重大事項。如果業主委會不作出決定,全體業主將面臨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緊急處置權)。這種提法是在司法實踐裡司法解釋裡面有。例如:廣東省高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的指導意見裡面。就有這些相關條文。

對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

1:內容是相當關鍵的。老合同和新合同的區別在哪裡?新合同是否能給全體業主帶來更多的福利?對比老合同是否能給業主更高的小區生活質量?這一些就是業委會應當要考慮和決定的的問題。

2:對於未經業主大會許可,業委會擅自協議招聘物業公司。誰同意誰負責。給業主造成的損失。由同意的委員承擔責任。

3:業委會產生以後,第一時間首先要法律法規。學習規則,勇於實踐。善於交流。抱團取暖。

對於業主大會的表決行權方式,現在很多業委會都採用網絡,微信,紙質 投票多頭並舉。已加快。便捷。讓業主行表決權。在這個問題上我必須多說幾句。微信網絡的表決方式是基於現代科學技術的通信手段,其法律依據是我們國家的電子簽名法產生的。如果其表決方式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這個也是合法有效的。(認同我觀點的,請訂閱我,關注我,並轉發)。



藍視娛樂


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業委會也根本召開不了業主大會、因為有的業主很忙.房產物業裡也沒有代表人、還有很多有意見的居民不在業委會的意見.沒有統計範圍之內~沒有異議權力~

如果半數以上業主都否決了物業維保單位的工作達標性.業委會也無法協調.那麼物業維保單位就自行消亡了~

業委會有權代理僱傭合法物業維保機構、、、

以作答、祝愉快、祝安康、請簽收~


赤子心願


業主大會是決定選取物業、簽定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的唯一合法的法律程序。業委會也必須接受業主大會的表決結果和監督。而不是可以任性脫韁的野馬。需要把業委會與業主大會的法律關係,職責和程序搞清楚!業委會更不能像流氓無賴的物業那樣踢開業主大會做流氓。如果業委會脫離業主大會,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表決同意而擅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該依法依規廢除無效,而且業主大會有責任罷免業委會,追究業委會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睿眼雲鷹


業委會是經業主大會授權,主持和物業的服務合同談判,這無可非議。雙方談成的合同,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委會才能和物業簽約。提問者沒有搞清楚這些關係,所提的問題即誤導群眾,又擾亂視聽。


華庭鶴唳


只要在合理範圍內,在任期內,就有權利籤合同。你不就是想說說是非嗎?你下一屆可以當業委會主任,希望工作做的更好!


和諧鄜州


業委會成員是經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委會的決定代表的是全體業主


qingdu1


您好:對於這樣的事情,作為業主大會不承認就可以了,至於所產生的後果,就有業主委員會承擔。


史遠有


物業需要籤合同嗎?都是進來就收錢,業委會也是物業搞出來的,什麼合同不合同的


晃晃悠悠逛逛遛遛


都是他媽的刁民,個人沒什麼事業幹,整天琢磨這些,說一萬句,小區總要有人來管吧,基本衛生,秩序,安全等,否則小區還怎麼能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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