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主刑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屬於限制自由刑。拘役屬於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屬於長期自由刑,死刑屬於生命刑。)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一、有期徒刑

1、概念: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2、期限:

(1)正常期限6個月至15年。

(2)數罪併罰時的期限:舊法條規定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20年,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69條的修正,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期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起算: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提示】判決的三個日期:判決生效或確定之日-----à判決執行之日(簽發執行通知書)--à判決實際執行之日(實際送監日)。

(4)折抵:判決執行以前執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總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均存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折抵刑期的問題。這裡的先行羈押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因同一犯罪行為被刑事拘留、逮捕。這種羈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期1日。

第二,因同一犯罪行為被採取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這種監視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期1日。這種監視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注意:非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因為沒有剝奪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第三,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海關扣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先行採取行政拘留,海關扣留,後該行為被刑事審判,先前的行政拘留、海關扣留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2日。注意:如果是兩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則不存在折抵的問題。

3、 執行機關:由監獄和其他執行場所執行,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4、 比較:對於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參加勞動的強制程度由弱到強,獲得報酬方面也有所差異。

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判處拘役的罪犯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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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期徒刑

1、概念: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特點:無期徒刑時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3、執行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

4、適用特點:無期徒刑不能孤立適用,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死刑

這是指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兩年執行。

1、 對適用對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緩)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下列三類人不適用死刑(及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緩):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是指犯罪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犯罪時不滿18週歲,審判時已滿18週歲,也不能適用於死刑。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對審判的時候應作擴大解釋,包括整個羈押期間:庭前羈押期間、審判期間、判決後執行期間。“懷孕的婦女”是指在整個羈押期間懷孕過,只要在羈押期間處於懷孕狀態,即便之後流產,不管是自然流產還是人工流產,都視為“懷孕婦女”。如果在羈押前懷孕用,在羈押前流產,不屬於這裡的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

刑法第49條第二款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對“審判的時候”應作擴大解釋,包括整個羈押期間:審前羈押期間、審判期間、判決後執行期間。

例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可以適用死刑。

2、死緩制度

《刑法》第50條 判決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本款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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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判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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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1條 死刑緩刑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注意:在判決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二年死緩期間內。

3、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緩,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參閱資料,《刑法攻略講義卷》柏浪濤著 上律指南針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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