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確疫情期間復工、薪酬、工時等如何進行集體協商

中新網上海2月17日電 (記者 許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眾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遇到嚴峻挑戰。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企聯和上海市工商聯17日發佈《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的工作提示》(以下簡稱《工作提示》),就集體協商的原則、代表的產生、協商的內容和形式等提出建議,希望當前疫情防控及企業復工時期,勞資雙方本著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難題共同解決、有困難共同承擔的原則,在集體協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諒、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努力推動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共度難關。

《工作提示》明確特殊時期集體協商的三大原則為合法合理原則、利益兼顧原則和靈活實效原則。

誰可以當擔集體協商代表?《工作提示》指出,雙方協商代表人數依法不少於3人,企業方協商代表不得多於職工方協商代表。

在疫情防控期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企業工會聘請工會勞動關係指導員、社會律師、上級工會幹部、企業組織代表等企業外人員作為外聘代表參與協商,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首席代表。

《工作提示》鼓勵企業與企業工會盡量減少接觸性協商形式,建議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做好協商前的溝通對接工作,提高雙方協商效率。

對還未全面復工的企業,企業和企業工會盡量通過電視電話、網絡平臺等形式開展集體協商。

每次協商應做好記錄,由雙方首席代表和記錄員共同簽字。

《工作提示》還明確了哪些事可以進行集體協商,包括企業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復工復產的措施;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返崗職工的勞動關係處理;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期間職工的勞動關係處理;因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工時制度、調整薪酬福利、社保繳納、工資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類假的使用、勞動安全衛生及女職工權益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和措施;因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開展靈活用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以及其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內容。

《工作提示》建議企業和企業工會可以將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形成協商會議紀要草案。

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後,及時通過電子郵件、內部OA、微信群組等形式發放給職工代表聽取意見建議,儘快修改完善。

經企業與企業工會雙方確認,並向全體職工公示獲得認可後,共同遵照執行。同時,應做好相應憑證保存或記錄。

協商一致內容的適用期限,應當根據政府發佈的疫情防控期及企業受此影響的波及期,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期限,但原則上不應超過一年。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針對復工復產後的用工情況需要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的,《工作提示》建議向企業所在地街鎮、開發區(園區)等上級工會組織提出;職工也可以主動聯繫企業所在地的上級工會組織,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與企業開展協商。

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形成協商紀要,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向全體職工公示獲得認可後,共同遵照執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在本市擁有較多營業網點、跨區域經營的總部經濟組織,邀請企業代表組織、上級工會組織等部門共同作為協商紀要的見證人,保障雙方協商成果落實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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