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檢法發佈聯合通告

2月13日,就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聯合發出通告,其中共涉及23個罪名。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刑事犯罪的通告

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現就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活動,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採取防疫、檢疫、隔離等應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等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恐嚇、毆打、侮辱醫務人員情節嚴重的,分別按照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編造疫情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傳播、指使他人散佈,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藉機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按照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照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經指派、委託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員,未按照規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故意瞞報、緩報、謊報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強迫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疫情,造成疫情擴大或加重的,分別按照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分別按照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挪用用於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2020年2月13日

安徽公检法发布联合通告

安徽公檢法發佈聯合通告

安徽公检法发布联合通告安徽公检法发布联合通告
安徽公检法发布联合通告安徽公检法发布联合通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