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行為依法嚴懲 法律“紅線”你莫碰

連日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和《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通告接連發出,標誌著我省再一次把依法防疫放在戰“疫”的關鍵位置。

法報君通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典型違法案例以案釋法,提醒讀者切莫觸碰法律“紅線”。


昭通永善

男子強闖防疫檢測卡點被拘留


這些行為依法嚴懲 法律“紅線”你莫碰

當前正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昭通永善一名男子卻因急著趕路,拒絕接受防疫檢測,竟然強行衝卡,結果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1月27日晚8點,永善縣細沙鄉人劉某駕駛一輛皮卡車從細沙出發,途經溪洛渡水電站二專線過金沙江永久大橋,駛入永善縣疫情檢測卡點,見接受防疫檢測的車輛排起了長長的隊伍,急著進城的劉某在工作人員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測時,不聽指揮,拒絕接受檢測並強行駛離卡點。

據永善公安民警路向東介紹,當時一輛皮卡車從四川方向駛來,不聽工作人員的指揮,強行衝離查驗點,我們立即向指揮部報告,指揮部立即組織相應警力攔截。

隨即,民警迅速向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組織警力將劉某攔獲並傳喚詢問,劉某對拒不配合檢測並衝卡駛離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警方依法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釋法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濤表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政府部門的疫情防控指揮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在各地設置檢測卡點,依法執行職務。當前,雲南省已經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聽指揮,拒絕接受檢測並強行駛離卡點,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若因其拒絕接受檢測而導致疫情擴散,還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刑事追責。

疫情防控期間,建議廣大群眾務必按照疫情防控部門要求,依法接受檢測,遇有卡點耐心等待,依次接受檢測、登記後通行。這既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他人、對社會的負責。隨著各單位的陸續開工,各地返程人員也明顯增加,這更需要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遵守秩序。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為緩解疫情檢車點的交通壓力,雲南省聯合騰訊推出的“遊雲南”APP已開通掃碼申報功能,駕駛人員及同行人員可通過APP端提前掃碼進行信息登記,也建議大家通過這種快捷的登記方式提前申報,提高通行效率。


德宏盈江

男子不戴口罩大鬧小區被刑拘


這些行為依法嚴懲 法律“紅線”你莫碰

這段時間,全省各地嚴格防疫,可有個別人,不配合檢測體溫,不佩戴口罩不服從管理等,做出這樣的無知行為,當事人將受到懲罰。

近日,王某某駕駛電動車進入德宏州盈江縣平原鎮公租房小區時未佩戴口罩,被公租房工作人員和志願者攔下。面對佩戴口罩的要求,王某某拒不配合並大聲辱罵工作人員和志願者,後將桌椅上的物品、文件掀翻在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接到報警後,盈江縣公安局勐臘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處置,王某某仍暴力阻礙公安民警執法,隨後,民警將王某某強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目前,盈江縣公安局依法對案件立案偵查,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中。


釋法

徐濤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就出臺過《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八條也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在工作人員勸說時故意辱罵、毀壞物品文件,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其在民警處置時仍暴力阻礙民警執法,其行為還涉嫌妨害公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提醒,抗擊疫情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大疫面前,人人都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普洱

辱罵嚇唬社區人員被處罰


這些行為依法嚴懲 法律“紅線”你莫碰

在普洱市福源社區,監控畫面拍下了這樣一幕:一名男子戴著口罩駕駛摩托車準備進入福源社區,社區工作人員對他測量體溫後,這名男子突然情緒激動起來,從摩托車後方拿出一把刀,辱罵、嚇唬社區工作人員。

隨後,民警趕到現場將男子控制,根據相關規定,依法給予涉事男子行政處罰。

“在特殊時期,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配合我們防疫一線的工作人員,我們的嚴格是為了大家的安全。”思茅區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福源社區民警石龍說。


釋法

徐濤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該男子在工作人員依法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檢測體溫時,對工作人員辱罵恐嚇,其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處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若情節惡劣,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一旦構成犯罪,按照法律規定,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玉溪和楚雄

三人發“口罩財”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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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全國人民都在全力抗擊疫情時,有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口罩緊缺賺起了黑心錢。玉溪和楚雄,黑心商人相繼被查處。

1月29日,玉溪通海秀山派出所先後接到兩位市民報警,說在微信上向一個暱稱為“大乖”的人買口罩,但付款後口罩沒拿到不說,還被對方拉黑。

“通過工作發現家住秀山街道闞家巷的姚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後來通過調查取證在秀山街道黃龍路某小區抓獲了嫌疑人。”通海縣公安局秀山派出所民警高鑫贏說。

據姚某交待,看到市民需要大量口罩,但市場供應嚴重不足,又有人在朋友圈求購口罩後,因自己手頭拮据,姚某就動起了歪腦筋。被警方抓獲時,姚某共實施詐騙2次,先後騙得人民幣400元。

1月31日,楚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中,發現一家精品店銷售的口罩有問題。

執法人員發現這一大包各式各樣的口罩,全沒有生產廠家、產品使用說明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疑似三無產品。

據王某說,他已經銷售了400個這樣的口罩。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這批疑似三無產品的口罩。經檢查,這批口罩質量較差,市民購買後,根本起不到防護病毒的作用。

目前,案件已經交到楚雄市市場監督局執法大隊進行立案調查處理。

執法人員提醒大家,購買醫用防護口罩一定要到正規商家或藥房,否則很有可能花了冤枉錢,辦了糊塗事,對自身安全防護沒有起到作用。


釋法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敏表示,全國的抗疫形勢都異常嚴峻,一時間,口罩一罩難求,大有“口罩勝過鈔票”之勢頭,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網絡進行詐騙,其謊稱有口罩等物資可銷售,很多人紛紛加微信購買口罩,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全款或定金後,其將對方拉黑,以達到騙取錢財的不法目的,其詐騙行為可能受到治安處罰。也有不法商家和個人,趁著全國醫用防護物資奇缺的機會,大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昧著良心大賺災難財。

第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另外,若行為人詐騙金額超過三千元的,還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風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姚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虛構其有口罩的虛假信息,致使群眾受騙,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結合其詐騙金額,將面臨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若詐騙金額超過三千元,則可能構成詐騙罪,面臨最高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

第二,如果沒有取得備案資質的銷售單位或個人擅自銷售醫用物資,無法提供銷售的“真口罩”的合法來源的,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並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若生產、銷售的是假冒偽劣醫療器械及防護用具,則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將根據情節面臨最高處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建議廣大群眾購買口罩、消毒液等醫用防護品時,一定要仔細看包裝,看其是否完整,是否清潔到位,字跡、標識是否清晰,尤其是生產日期、廠家、KN95等此類標識,並且去官網查證是否有此生產廠家以及生產許可。另外,一定要到正規藥店或通過正規購物網站購買經檢驗合格的正規防護用品,不要相信陌生人口中所謂的“特殊渠道供貨”“國外代購”等信息,更不要通過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轉賬,同時還要警惕打著疫情愛心捐助旗號實施的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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