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未復工的企業,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律新社


需要支付工資。

首先,1月31日-2月2日期間,屬於國家延長的春節假期,即便職工在家休息,也是帶薪的;

其次,2月3日-9日期間未復工的,根據地區不同,也有差別:

上海地區: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的回覆,該期間企業未復工的,仍應向職工支付工資;如果安排職工工作了,不管是在家辦公還是其他地方辦公,都按加班處理,企業可優先安排調休或者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北京地區:該期間政府鼓勵企業靈活用工,也可以安排職工休年假,不管是通過電話、網絡靈活辦公還是休年假,這都是要給工資的。

如果是直接通知職工待崗的,根據各地區的工資支付規定,待崗後的第一個工資週期,企業是要全額支付工資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才支付待崗工資(也稱:生活費)。那麼就算企業從2月3日開始讓職工待崗,那麼按照法律規定,2月份的工資也得按原待遇支付,從3月份開始才能給生活費。


周晨律師


1月31日-2月2日屬於休息日,公司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月3日-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各地有不同的規定。


律師崔紫燕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我認為這個期間不需要支付工資。法定假日是由法律已經約定的延長假期,但並非法定規定的帶薪休假。

個人認為:延長休假期間單位應發放生活補助。疫情導致的假期,實際上是一種不能歸結於勞動合同雙方的不可抗力的結果!男生來看例如河南鄭州,恢復開工時間從2月10日,推遲到2月17日,2月24日,3月2日等等。至今何時能復工,沒有明確的說法。假定因疫情假期需要延長到4月份,如果還支付員工正常工資的話。90%的企業撐不下去。所以由不可抗力導致的一些非因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後果,比照公平原則應由雙方甚至政府,社會來共同承擔。

屁股決定腦袋!只談自己的觀點,不喜勿噴。


律師老王頭


2.2日之前的需要支付

2.3日至2.9日可以按照當地最低標準的70%發放


非著名業餘創業者強哥


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國務院辦公廳基於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的,屬於休息日。此期間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2、各地政府為了防控疫情而要求延遲復工。如江蘇省、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上海市、山東省、福建省 均規定企業復工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而湖北省規定企業復工不得早於2月13日24時。

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如2月3日至2月9日,僅上海市人社局明確此期間為休息日,因此對於此期間工作(包括在家辦公)的員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而對於此期間休息的員工各省市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陳育律師


私人企業比如飯店這類的肯定沒有,好一點的國企或者正式一點的單位就會發工資,按百分之80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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