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疑似病人故意傳播病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聯合召開依法防控疫情新聞發佈會,介紹“兩高兩部”制定實施《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並強調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意見》指出,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此外,《意見》還指出,要依法嚴懲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妨害疫情防控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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