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疫情期間為中小企業貸款將獲風險補償金

□記者 代玲玲 通訊員 孔進 趙雲亮 報道

本報濟南2月9日訊 為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省財政廳今天印發《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政策實施細則》。

《細則》明確,對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結束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包括向小微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實施貸款風險補償。

補償對象包括疫情防控期間向小微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信社等,負責本系統內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補償申請、債務追償等事宜。

補償標準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向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不含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確認為不良部分,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金30%的損失補償。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可給予損失補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貸款項目;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單戶企業貸款餘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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