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八):山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五十問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八):山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五十問

山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五十問

(山東省司法廳編髮)

一、關於防治方面的問題

問:(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法定傳染病。

問:(二)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發病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1.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因此,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可以根據上述情形分析。

問:(三)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怎麼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為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傳播,特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制定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對接觸者管理要求如下: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1.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2.密切接觸者一般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 14 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3.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儘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體內容見《特定場所消毒技術方案(第一版)》,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4.對乘坐飛機、火車和輪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 學習、工作中密切接觸者之外的一般接觸者要進行健康風險告知,囑其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症狀時要及時就醫,並主動告知近期活動史,因此,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按照上述管理方案規定的方式予以處理。

問:(四)如何加強防控工作,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依據《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經山東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山東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防控責任,實行最嚴格的科學防控措施,第一時間摸排、發現、嚴控傳染源,阻斷潛在的傳播途徑,堅決遏制疫情傳播擴散蔓延勢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合理確定留觀時間,堅決阻斷疫情擴散。統籌做好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外來務工人員等防疫工作,研究部署節後返崗、返校、開工等系列後續工作,減少和停止串門聚會、婚喪嫁娶等人員聚集活動,對特定場所採取消毒消殺措施。

  對於中小學幼兒園及省內高校依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關於延遲學校春季學期開學時間的通知》,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推遲學校開學的時間:普通中小學、幼兒園開學時間不早於2月17日,高等學校等開學時間不早於2月24日。

  對於省內企業,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省內各類企業應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對於個人,應減少非必要接觸、注意個人衛生防護、保持安全飲食習慣,主動實施居家隔離及服從當地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當地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加強防控工作,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依法及時報告。

問:(五)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報告時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時,應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於2小時內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市、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市、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並做好後續信息的訂正。

  各縣(市、區)確診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轄區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

問:(六)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要求,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防止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做好預檢分診工作,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區(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對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輕症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如當地發生強度較大流行,醫療資源緊張時,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可採取居家治療和觀察。

問:(七)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第三條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徵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問:(八)出、入境的人員在傳染病防控過程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問:(九)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等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問:(十)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麼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在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及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應嚴格按照上述諸規定依法處理。

問:(十一)來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區的來魯人員在防控疫情擴散方面注意事項有哪些?

  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嚴防疫情輸入,全面啟動環魯防控圈;省內市際客運班車全部停運,環魯公安檢查站全部啟動查控勤務。加強重點場所監控,重要關口一律設置監測點,逐一做好登記,該留觀的留觀。

問:(十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二、因隔離、治療、遲延復工等引起的勞動法方面的問題

問:(十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問:(十四)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十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如何發放工作報酬?

  依據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條“加強權益保障”,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嚴格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著力保障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等隔離人員相關待遇;因疫情不能返回者,享受正常工資待遇。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問:(十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問:(十七)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十八)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後,被隔離治療期間,計算在醫療期內嗎?

  對於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且勞動者根據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

  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問:(十九)延遲企業復工的性質是什麼?山東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是什麼?31日至2月9日期間單位要求在家辦公的如何處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一、三條的規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那麼,延遲復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也應當是休息日。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不得強行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如果員工不同意,不能作為曠工處理;如果確屬生產經營需要,企業需安排部分員工在家辦公的,且徵得員工同意,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資。

三、政府職責方面的規定

問:(二十)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國務院頒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問:(二十一)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管理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1.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2.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3.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4.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5.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6.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燬;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問:(二十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做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問:(二十三)在什麼情況下可宣佈疫區,對疫區可採取什麼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問:(二十四)我國對出、入境人員採取何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衛生檢疫法》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並且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採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持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

四、市場、價格方面的規定

問:(二十五)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並採取有效措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8日下發《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資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的通知》,從保障源頭供給、搞好商貿流通、暢通運輸通道、加強價格監管、引導市場預期五個方面制定了17條舉措,切實保障春節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間居民日常生活物資供應充足、價格穩定。對於這17項措施的實施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單位。

問:(二十六)依據《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因此,經營者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有上述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應依法嚴格查處。

問:(二十七)公民、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單位能否對價格進行監督?

  《價格法》規定,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問:(二十八)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器械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藥品儲備。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緊急調用藥品。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問:(二十九)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2.查詢、複印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3.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時任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燬。


問:(三十)在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三十一)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還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1.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問:(三十二)生產或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有關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

問:(三十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哪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三十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問:(三十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如何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問:(三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2.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3.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4.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5.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問:(三十七)醫療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過程中相關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2.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3.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4.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5.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燬,再次使用的;6.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7.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問:(三十八)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問:(三十九)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1.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2.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問:(四十)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問:(四十一)影響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防控的單位和個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問:(四十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問:(四十三)生產或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問:(四十四)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虛假宣傳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服務可以防控傳染病,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問:(四十五)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生產或銷售防控疫情產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問:(四十六)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嗎?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問:(四十七)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貽誤診治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問:(四十八)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問:(四十九)貪汙、挪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災等款物,應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問:(五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主要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專利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同時參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相關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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