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機車貼6顆小燈被貼罰單 男子不服提訴訟 判免罰


高雄男子機車貼6顆小燈被貼罰單 男子不服提訴訟 判免罰

▲林姓男子因機車車尾下方貼了6顆小藍燈,挨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民眾提供)

徐愷昕/高雄報導

高雄林姓男子日前行經三民區一路口時遭警攔查,停車後,警察見林男機車車尾燈下方貼了6顆藍色小燈,便以「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為由向他開罰單,林男不服提訴訟。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林男機車加貼的藍色小燈並不至於造成用路人眼睛刺眼,判林男免罰。仍可上訴。

林男2019年4月10日晚上7點20分許在高雄明誠路、河堤路口遭警攔查,林男停車後,警方先是要求他發動機車打方向燈,接著便指著他機車車尾下方的6顆小藍燈說,「這個是貼的,是違規」,另外再指出林男車頭下方隱約發出的藍光也不合規定,為此對林男開罰單。

林男覺得自己相當無辜,提起行政訴訟,法庭上他主張自己機車的車燈沒有改變,只是增加藍色小燈,並沒有危害行車安全,又該車已在檢測中心做過基本安全檢測,符合規定,認為警察不應單憑個人認知就對他開罰。

開罰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說,按照道路交通規定,機車要申領牌照檢驗,燈光要符合附特定規範,當中並沒有機車可以使用藍色燈光規定,又特種車輛為了勤務所需使用藍色燈光,林男的機車變更燈色容易造成其他用路人造成混淆,另一般駕駛人不習慣藍色燈光,也容易造成行車事故發生。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林男機車,發現林男並未改變機車車尾燈,只是多貼上6顆藍色LED燈,交通法規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法官認為加裝LED燈,並不至於造成用路人因反射致眼睛感到刺眼,甚至影響行車安全,審結,判林男勝訴,免罰錢。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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