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頻臨破產倒閉,員工社保兩年未繳,工資半年未發,該如何維權?

金鸞名苑


這個問答的本質是破產保護的概念!

企業作為債務人,對於應繳社保和應付工資未及時全面履行。員工作為債權人的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


企業頻臨破產倒閉,員工社保兩年未繳,工資半年未發,企業已經非常艱難。日常勞資雙方的溝通已經沒有效果且沒有意義。

筆者建議員工組織維權團隊,尋求法律援助。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

一、破產保護的概念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然後經過債權人同意,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二、破產保護的關鍵點

1、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無論債務人是否樂意,具備維權的主動性!

2、在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下,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的方案,對於債務清償,特別是第一順序位的員工工資、社保等,債務人須提出一個包括清償方式、時限等確時有效的方案。且由員工同意!

3、企業可以正常繼續經營!

4、員工不會再找不到解決的人,不會再無限期拖下去!

5、進行到破產保護環節,企業履行償債義務不再以流動資金為唯一,包含全部資產!

三、綜述

員工無奈選擇破產保護申請,對於保護自身權益,最有效,是債權人強有力的保障!破產保護是可選項,不是必選項,法律的威懾力才是本文的重點。勞資雙方拿出誠意,以溝通為主,拿出確實可行的方案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


順通財稅段賢明


我們國家勞動法保護公民的權利比較完善,你可以參考一下勞動法去解決一下你的問題,下面這些都是我從勞動合同法裡瞭解到的,僅供你一下參考,根據勞動法第一條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形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46條,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形式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六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第七法律行政規定的形式,其他形式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和,補辦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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