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行調崗,工資是原來的三分之一多點,該怎麼辦呢?

葉江榮


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單方面不可以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經職工同意就改變職工工作崗位是不合法的。

這種情況可以進行勞動維權,以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甚至也可以噁心噁心單位,要求調回原崗位。用人單位如果要直接解除勞動者,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職工的工資更是不可以隨意降低的,只是調動工作崗位相應的工資待遇也不可以降低,必須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

因此,像這種情況下少發的工資待遇,應當以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名義索要,還應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正常情況,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工作不滿意,認為其不勝任工作,可以通過公司正常的規章制度,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者。

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考核材料,證明勞動者不稱職。否則不告訴勞動者,擅自調動勞動者的崗位,那就是違法行為了。

不過,這種方式解除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可能想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才想到的這種方式。但這是違法的行為,職工解除一樣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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