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封路”法律人士:非常時期有法可依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期,不少地方尤其是部分農村地區為了阻止疫情擴散,對進村道路採用堆土、砌牆等物理方式阻斷。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會議明確指出,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置。

從這個封路的情況,就談到了疫情防控期間的一些法律問題。在疫情防治期間,能否採取“封城”、“封社區”、“封村莊”等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

成都潤方律師事務所認為,政府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採取的“封城”措施具有法律依據。但在採取相應措施時,應根據本地疫情發生的實際情況,採取相應適度的、必要的防控措施。

例如武漢作為疫源地,屬於感染人數最為集中的地方,採取封閉交通的措施,是完全有必要的,在法律上也具有相應依據。同時,行政機關在採取措施時,也應嚴格依法,做到執行有度、合情合理,並嚴格履行法律程序,若採取“封城”措施針對大中城市,且封鎖可能導致中斷幹線交通,則應由國務院決定,在疫區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行政機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應當按照各地政府或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出臺的方案進行,避免一些看似“硬核”實則可能違法的措施。例如,有部分村委會簡單粗暴地選擇挖斷公路、砌磚牆、堆土、堆石塊等方式進行防控,且已經導致了救護車輛長時間無法通行的情況。

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的《關於印發保障四川省公路暢通的七條措施的通知》(川疫指發〔2020〕4號)明確指出,各地要對轄區內未經上一級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擅自設卡攔截等情況進行清理,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擾車輛駛入或勸返。

已採取堆放障礙物、挖斷公路等方式阻斷交通的,要立即恢復通行。根據《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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