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時候HR一定要你把還沒有用完的調休假休完,這個現象普遍嗎?怎麼解釋?

職場高見


正在情況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對於HR來說,這樣他也好做考勤。

根據《勞動法》的規範,員工加班的話是需要支付加班費或是進行調休的,你這些調休沒休完,按規定公司讓你加班,要嘛給加班費要嘛調休。

但是,公司選擇給員工調休,你也接受了這種方式,那麼不可能讓公司再把這些調休未休完的折算成工資發給你吧。

這樣做公司肯定不肯的,為了考勤好做,也為了規避一些不必要的勞務爭議,HR讓你把調休假休完,也是很正常的,目的就是上面說的。

當然,如果你跟公司商量,把這些假日換成工資,並且公司也願意的話,那就不需要休完了。但是這種情況需要雙方進行協商,要是公司不肯的話,建議還是趕緊休完比較好。

你剛好可以利用這些假去面試新公司,這樣也省得因為請假被扣錢的事情發生,何況這種假期不休白不休。


老茶聊職場


正規公司的HR確實會在離職前做好員工考勤,與員工確定好最後工作日、未休完的假期,並且確認最後的工資。

拿我自己上次離職來舉例子。我是2月中旬提出的離職,提前30天,所以我跟公司先確定了離職日期,是3月15日。

接下來HR就會跟我核算之前的加班、該年度應有的年假等,用於測算我離職前還應該有多少假期。經過測算,我的加班可以換調休假2天,折算到最後工作日的年假也有2天。這4天的時間,我可以休假,也可以折算成工資。

如果選休假,那麼我雖然最後工作日是3月15日,但是我實際上班的最後一天就可以是3月11日,公司計算工資的時候,仍然會算到3月15日。

如果想折算成工資,換句話說,就是我不想早離開公司,我的最後工作日和實際上班的最後一天,仍然是到3月15日,那4天假期,公司會折成4天的工資,一起在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裡支付給我。

這種做法其實是對員工的一種保障,也是勞動法中有規定的。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或者以給員工安排調休的形式予以補償。

當然也不排除有公司不願額外支付工資,希望你按假期休掉的,這個就看雙方的協商了。能友好協商的儘量還是儘量友好協商,讓雙方都儘可能滿意。

關注@職場綠皮書,用生動的故事和案例講述職場上的那些事兒,與你一起成長。認同我的回答,請點贊、轉發、評論。

職場綠皮書


我用工不講這個,想用就用,想開除就開除,幹多少天,給多少天錢。不管你是行政還是文員,對我來說都做一天算一天工資。這都得感謝零工派遣網(簡稱LSGUN),是個專為企業主服務的派遣機構,企業主有著決對的權威,想用就用,想裁就裁,企業主可一心搞業務或者生產,再也沒有用工風險,自從我的公司用上他們的派遣服務,員工聽話的很,誰不聽話,誰不做事,誰沒能力,立馬開除,立馬換人都可以,一分錢賠償都不用,這個平臺用的呱呱叫,都不知道哪個鬼才研究的這個平臺,還叫什麼零工經濟,靈活就業,跟著政策走,太棒了。哈哈,你們開除個員工怕這怕那得,有的員工還敢和老闆要賠償,翻天了,你們當個毛線的老闆。


全球小店


HR讓你在離職前把沒有用完的調休假休完,這個現象很普遍。

因為沒休完的假,按規定等你在職的最後一天還沒休完,會折算成錢發給你。這對公司來說是一個額外的成本支出。

假期折算成錢,對公司來說很花錢,對員工來說很值錢

1、未安排法定年休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費的月均工資÷21.75x200%x應休天數

2、在工作日加班: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工資;

3、在休息日加班: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200%工資;

4、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本人小時工資標準300%工資。

你在休息日加班2天,這樣算下來,把假期折算成錢,就要有4天工資。公司豈不虧了?明明你休假2天就可以一分錢不出啊。

換做你是公司老闆,你也會讓員工在離職前趕緊把假休完的。

HR怕你在離職前不但沒把假期休完,考勤也沒核對清楚

幾乎100%公司都有規定,員工在離職前,上級領導和HR都有義務讓員工把該休完的假休完。

因為這個時候員工要離職了,換句話來說,都要走了,很多東西都不用顧忌了。平時要忍著的,這下也不忍了。

所以HR在員工離職前特別小心,會一再提醒員工,核對考勤、剩餘假期和做好工作交接。

如工作實在很忙,交接也需要花時間,實在休不完,可以跟上級領導、HR協商,把離職日期延後(最後工作日期不變),或者是把假期折算成工資。

有些崗位可能就是特別忙,就算提出離職後,也實在沒辦法休假。

這種情況,就要員工主動與上級經理溝通:

1、最後的工作日期不變,把離職日期延後。最後幾天就是休假。

2、把假期折算成工資。

有部分企業規定,如有特殊情況,實在沒法在離職前把假期休完的,申請審批後,可以折算成工資。

HR通常是會與上級經理確認,考勤和休假等情況的。所以作為要離職的員工,一定要主動積極溝通,並注意保護自己。

除了剩餘假期之外,考勤、工作交接和平時的工作溝通,準備離職的員工也要特別注意。

比如考勤核對,假期核對,最後工作日確認。這是在離職前必須確認好的,要上級經理和HR一同簽字確認才有效。

比如離職證明,最後一天一定要在公司拿到,看完沒問題再走。有問題要回來修改和蓋章,是非常麻煩的。

比如工作交接,一定要以郵件證明,或者交接清單簽名,最好是兩個都有。這事就怕你走了之後,有什麼紕漏,安全為上。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歡迎關注@胖橘貓,一起聊聊職場和個人成長那些事兒。

胖橘貓


這個現象並不是很普遍,但是比較極端,一種是很想讓你休的,另一種是很不想讓你休的。

先說說第一種,為什麼會想讓你休?難道他們不會覺得你都要離職了,不讓你上班還給你發工資,這樣他們會吃虧嗎?這樣的企業一般都是大企業,規章制度比較完善,比較在意自己的企業榮譽,也不差這一點錢,但是他們比較在意的事勞動仲裁或者員工去訴訟,如果你離職後到勞動局舉報他們不給發加班費,將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因為這樣的事情會一個看一個,今天他告他得利,明天我告我也有收穫,形成惡性循環,而且影響企業榮譽,公信度等等。

再說說第二種,為什麼不想讓你休,這就比較簡單了,只是因為覺得你即將離職,不會給公司在創造什麼價值,你上班都不想給你發工資,更何況是不上班,這時候要是再給你算休假工資,豈不是太吃虧了。



茶餘飯後free


離職和入職經歷很多了,一般hr都會這樣,其實對個人也沒什麼壞處,比方說你還有五天年假,8個小時加班,那麼直接都給你休掉6天,本來你離職日期是月底最後一天,那麼把未休的假休掉以後,其實你只用上班到24號,最後工作日會給你算到30日。公司未來也少風險,個人也可以提前找工作或做其他安排


V小五愛吃肉V


怕你離開後引起不必要的隱患,比如說去仲裁沒有休假也沒有給你薪酬補償。


愛慕初心


為什麼我之前的公司的調休和年假如果離職前未休完自動過期[捂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