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債而在債務人家吃、住是否構成犯罪?

陸科民


【債法務】觀點:

為討債而在債務人家吃、住,如經住宅所有人、居住人明確告知,仍拒不離開的,涉嫌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討債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委託人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主張自己權益的過程中,也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

因討債而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有很多判例。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4刑終47號
某公司在與朱某的經濟往來中,欠朱某數百萬元,2015年12月,四被告多次進入原告楊某住所索要債務,其中兩人滯留原告家中過夜。楊某與妻子多次要求對方離開並撥打110報警,但被告四人仍長期滯留拒不離開,嚴重影響楊某及其家人生活。
法院認定四被告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債權人在維護自身合法債權的時候,也要注意所用的手段合法。萬萬不可採用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否則悔之晚矣。


債務人在遇到上門討債的時候,也應該先保護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引起一切形式的正面衝突。遇到對方賴在家裡不走的時候,先要聲明自己的權力,要求對方離開,必要時可以報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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