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計算經濟補償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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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職工可能知道,如果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可是經濟補償應當怎樣算呢?讓我們分析一下:


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符合七項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主要包括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終止的幾項特殊情形

經濟補償的時間計算

經濟補償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時間的計算,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實際上在《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之前,對於經濟補償進行規定的法律法規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當時的規定是,

協商解除和不勝任工作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標準不超過12個月。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沒有限制。

由於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原則,只要沒有做出專門規定,就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如果是協商解除或不勝任工作解除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最多隻能累積12個月。2008年1月1日之後再繼續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標準進行累積時間。到現在應當是經過了12年,會額外再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因此,合計最多不超過24個月。

2017年11月24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第五批宣佈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87號)宣佈 廢止“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不過即使廢止了,也不影響過去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以月工資為標準,所謂的月工資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前安排職工待崗或者勞動者長期請病假髮放病假工資就不合算了。

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一定是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是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計算的起始時間一樣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計算。這就是我們常說的2N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整理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總共有14類。只要超出這14類之外的,都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至少提前一個月,讓勞動者做好準備。當然這一個月期間勞動者要正常上班的。有些用人單位害怕勞動者在這一個月期間會做一些不利於單位的事情,因此往往會要求單位勞動者立即走人。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要按照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確定,這樣也保障了職工待遇的連貫性。

綜上所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並不是三言兩語能夠概括的出來。大家只要記住,只要單位以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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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如果說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時確實是要根據你的這個工作年限來決定,當然這個工作年限主要是針對你在本單位的一個工作年限,如果說你實際的這個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沒有15年,那麼就應該按照實際的本單位工作年限來確定你的經濟補償待遇。

勞動合同法中有一條規定,當你的這個工資待遇超過了你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水平的話,並且你在原工作單位確實是工作了15年的話,這種情況下就只能夠按著一個最高標準上線,也就是12個月的補償待遇來給你發放相應的工資待遇,這個確實是有規定的,但是如果說你的工資待遇沒有超過三倍這樣的水平,那麼就應該實現15個月工資待遇的水平。

所以說這個15年的工作年限相對是比較長的,那麼所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也是比較長的,在獲得經濟補償的同時,那麼失業金待遇你也可以正常領取,因為失業金的待遇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決定的,當你的失業保險繳費在10年以上,那麼基本上就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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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多人都關注,所以《勞動法》裡關於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很詳細,其中第四十七條有如下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幾條需要說明一下: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公司不需要做經濟補償,但如果轉正以後被辭退的,試用期也是要計算在內的,一這點大家需要明白。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是怎麼計算年限可能也是大家關心的。很多人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公司就不能辭退了,其實不然,只要支付同等標準下固定期限勞動合的2倍的補償,一樣可以辭退。《勞動法》裡同樣有明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還有一點大家需要注意,經濟補償最多隻補償12個月。如果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也可以按12個月進行補償。當然如果你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除了這兩個問題外,可能如下幾個問題也是大家所關心的,坤鵬論一併說一下:

1、很多公司地辭退員工的時候都會有N+1或N+3之類的補償,實際上就是在《勞動法》之外,再多給1-3個月的補償。當然,還有一些外企會給到N+6,但大家不要認為N+1是法律規定的,法律實際上是沒有這條規定的,而是很多公司通常在用的,如果公司摳門,不給N+1而只給N,這也是合法的。

2、對於工資特別高的員工,比如超過本市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多出的部分公司是可以不計算在內的,這點在《勞動法》裡也是有的,同樣是在四十七條內,只不過這部分內容可能很多人不瞭解: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比如2017年1月6日北京市公佈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如果你的年收入高於7086元x3=21258元,比如你月平均收入是2.5萬或更高,公司可以按每月21258元進行補償。


坤鵬論


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勞動者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一、因用人單位合併、兼併等原因,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

二、因組織調動在同一集團或關聯機構連續工作時間可以根據一校計算: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決定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職工,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新的用人單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確定醫療期,續訂勞動合同時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確定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應計算為現單位的工作時間。

三、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前後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實際上就是說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工作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後的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做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四、合資、合作企業原中方職工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63號)規定由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安排到合資、合作企業工作的中方職工,其連續工齡按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在合資、合作企業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覆函〉中有關連續工齡如何解釋的覆函》“我部《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63號,以下簡稱《覆函》)第二條第六項主要是針對合資、合作企業的特殊情況做出的規定。規定把合資、合作企業與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視為同一用人單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其在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應當與在合資、合作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因此,《覆函》中所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含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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