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判是什麼官職,主要負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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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建立宋朝後,吸取了前朝的教訓,進行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改革,以消除地方割據的隱患,在行政區域上,實行路、州、縣三級,其中第二級的州,最高長官叫“知州”,由於是由朝廷選拔,為防止知州權利過大,皇帝會派下親信任知州的副手,這個職位叫“通判”。

王安石早年也擔任過舒州通判,因勤政愛民,受地方舉薦升任常州知州。

宋朝的通判,既是一個州的二把手,協助知州處理政事,又是皇信派下來的親信充當耳目,屬於中央官員,如有上通下達的政令,需要兩人同時署名才可生效,通判還有專奏權,可以繞過知州直接向皇帝彙報情況,可見權利不小,由於通判有行政權和監察權,也有人把通判稱為“監州”。

圖為塘棲乾隆御碑與水利通判廳遺址,明朝時杭州府通判在此設廳,管水利和緝拿水盜,清朝乾隆南巡此地時,為感謝浙江百姓積極納糧,立御碑於此。

由於宋朝的官員品級十分複雜,不但有官階、勳官、爵位、差貼等,州也分一、二、三級州,正常情況下,通判比知州低一級,比如知州是正四品,那通判從四品。宋朝以後,各級的輔助官或副手都稱為佐貳官,明清也延續通判,但將通判的行政和監察分開,設兩人,,在明朝稱為“州同知”和“判官”,在清朝稱為“同知”和“州判”,官階不高,一般是六品到七品之間。

蘇軾當年因反對王安石變法,被王安石逐出京城,任杭州通判。

就以明朝為例,雖然州同知和判官依然是知州的副手,還有自己獨立的衙門口,但權利已遠不如宋朝,一權分飾兩人不說,州同知完全成為知州的副手,判官由於行使監察權,他的上司不再是知州,而是巡按御史,判官的指揮權和調動權均在巡按御史手上。另外明朝和清朝的文武官到了一定級別,可以通過考核評職稱,通判的話文勳評不上,只能評散階,比如六品承德郎、從六品儒林郎,七品承事郎等。


圖文繪歷史


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通判,職能上可能有些差異,但基本上也就是個排名靠前地方副職。根據其地域的行政級別不同,所在通判的官員品級也不盡相同,簡單的說就好像現在地級市和縣級市一樣,雖然他們名義上都是市,但在現實的存在感卻是截然不同。比如地級市的副職一般都是副廳級,而縣級市副職卻大部分為副處級,這名義上都是xy市某領導,但其官職真正的含金量卻有天壤之別。


那麼通判這個地方副職主要分管什麼工作呢?不同的朝代通判職能有些許變化,比如宋時期通判的存在感就很大,那時候甚至地方一把手都要對手下的通判禮敬三分。宋時通判職能大體可以分為部分行政職能和紀檢監察,行政職能又主要有農業運輸、農業水利等,還有就是掌握絕對優勢的紀檢監察。所以那時候的通判真的權利很大,相當於現在地方的紀檢書記、監察主任,外加地方農業、糧食、水利、交運些許權利,甚至有河道和靠海的地區通判,還要管理海河安定等相關事宜。



一直到清時期通判這個官職才開始傾向於邊疆地區,其紀檢監察的職能也被弱化殆盡,這樣對通判的社會地位肯定有影響。但清時期通判還是分管一些比較好的肥差,比如一直被嚴格控制的鹽,所以也不能說清時期通判這個職位就冷了,但相比宋時的通判肯定有所不如。


最後說下通判一職設立的原始初衷,宋朝發明通判這個官職,當時通判要皇帝任命,而且通判還可以直接給皇帝打小報告,說白了也就讓擔任此職的人做自己的眼線。咱們大家都知道一把手在權勢上有著絕對的優勢,如果這樣的權利不受到制約和監督,那麼隨著權利的無限膨脹地方大員很容易出問題。那麼通判就是專門牽制這些人的,不過現在回望歷史,貌似這個制度鬧的不太有成績。


追記歷史


宋代在府州設有較為特殊的通判一職,通判又稱監州,全稱為某某府或某某州“通判州軍事”。通判與知府知州共領府州事,凡府州之事,無不過問。通判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所在地的知府知州,“事得專達”,“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籤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知府知州公事,須通判連署方可行文,否則無效。





一、宋代的地方行政機構

在地方建制上,宋代改唐代的道為路,實行路、州、縣三級體制。中央的派出機構設在路一級,一般分為帥、漕、憲、倉四司,這幾個部門除行政職能外均具有監督地方的性質。宋代府、州的名義長官是府尹、刺史,但均為虛職,實際主管地方政務的府州軍監長官為“權知某某府(州)軍州事”,以軍示軍政,州示民政,習稱知府知州。二品以上官員或帶中書、樞密職銜者出任府州長官時,則稱判某某府州。知府、知州均直接對中央負責,行文直達朝廷,表明其並非監司的屬員。宋代縣之長官初名“判縣事”,後改為為縣令或知縣。以選人領縣為縣令,以京朝官領縣為知縣,稱知縣者居多。如果該縣有兵,則知縣例兼兵馬都監或兵馬監押。升朝官為都監,京官以下為監押。



二、通判的出現

《宋史》記載:

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

通判一職從宋朝初年開始設置。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簡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 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郡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知州向下屬發佈的命令必須經過通判。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籤文書施行。其實,通判的作用主要是用以與地方行政長官形成制衡,避免地方官員權力因不受約束而坐大。



所以,宋時的通判,與現代相比,最起碼他是地方行政主要領導,從他賦有監察職責的角度講,跟紀委的職能差不多。從他的行政角度來講,跟副職差不多。從其對中央負責的角度講,又是上級下派的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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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是宋朝開始設立的官員,多是皇帝親自派遣到州一級的副職官員。州級第一官員叫知州,通判是第二把手,但是一般都是“知州事”。基本管理所有事物,知州和通判雖然是上下級,但是州里事物是需要兩人共同蓋章實施的。

通判通常是皇帝親派,主要是為了地方知州權利過大,起到制衡權利的作用。

宋朝時,蘇東坡曾做過杭州通判,當時為了杭州不受雨季澇災,帶領當地百姓治理西湖,時至今日,“蘇堤”依然是杭州的美景。

做過通判的還有王安石,還有《水滸傳》裡的黃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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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趙匡胤立國後,為了杜絕再次出現如同唐末五代以來藩鎮武將專權,從而導致皇權旁落局面的出現,宋廷在立國後,就逐漸收回了各地方節度使的軍權、政權。而當節度使的權力被收回後,為了徹底的控制地方,宋廷開始讓朝臣前往各州郡充任最高長官,謂之“權知軍、州事”。



當然,五代以來的亂象註定會讓宋朝的皇帝不會將地方的權力完全交予一人之手。因此,在當時宋廷為了防止州郡長官再次出現尾巴不掉的情況,就在各州郡另設了一個副長官,而這就是“通判”。

《宋史.職官志》載“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通判最早只在荊湖南路各州郡設立,後推行於全國。



當然北宋對於各州郡是否設立通判有以下規矩:

1.“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大郡會設兩位通判,其餘只設一位。

2.“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正常情況一個州的人口如果不超過萬戶,則不設通判,但是如果這個州是以武臣兼任的,那麼就需特設一個通判。



在北宋通判的職責有以下幾點:

1.“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籤議連書,方許行下”。在當時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務,知府若想執行,則必須經過長史、通判的同意。也就是說通判擁有決策本州郡民政事務的權力。



2.“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通判擁有監察本州郡知州以下官員的權力,在當時若出現官員怠政,或是有違反亂紀的事情,通判可直接奏請皇帝處置。

3.“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當時有部分設立在廣南西路,也就是廣西和雲南地區的通判,他們會兼任知州一職,總掌一州事務。當然與知府一樣,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務,能夠實施與否,都需經過知府的決策。



而到了南宋,通判一職雖依然存在,但在設立的條件上,及職責上卻有些許的改變。

首先在設立的條件上,南宋規定:

1.“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潭州、廣州、洪州、鎮江、建康、成都等六地設兩個通判外,其餘皆設一人。



2.“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各州原有二個通判則減為一個,而小軍監則不再設通判。

3.“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闢,餘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闢,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即原有皇帝親自任命的通判,現改為轉運使、制置使及提舉司等監司負責向朝廷薦舉或徵召為官。



在職責上,南宋則相應添加了幾個全新的職責:

1.“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此時通判在州郡時可為知州副手,在縣時則可作為一縣長官。

2.“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如果本州郡遇到戰事,通判則需專門負責糧草事宜。

3.“經制、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在徵收經制錢和總制錢兩項雜稅的時候,通判需與知州一起負責徵收,然後送與戶部。



其實從以上“通判”的職責,我們可以看出宋朝之所以會設立通判,其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藉此防止州郡長官的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朝的通判有皇帝直接委派,他不僅僅只是作為知州的副職,同時負有監察知州以下官員的職責,因此在當時通判被賦予了可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權力。



且當時知州在州郡所推行的政策都需經過通判的同意,否則無法推行,可以說“通判”就是一個身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


澳古說歷史


通判”一職,始於宋,止於清,是地方行政官員的一種,大概相當於二把手。



宋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一職,既是州郡官的副職,而又起了漢代的監御史(監郡)和督郵(監縣)的雙重監察作用。作為副職,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另一作用就是想讓這個官兒對知州、知府起到監察的作用。

元朝。元朝沒有“通判”一職。有“判官”,掌司法。

明朝。各府置通判,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

清朝。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捕等,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

辛亥革命後,清朝滅亡,該官職廢除。


一斛濁酒喜相逢


通判亦作“同判”是“通判州事”的簡稱。嚴格意義的通判是宋太祖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唐代以來蕃鎮勢力尾大不掉的局面,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

通判可視為州郡長官的副職,輔佐州政。職責為:“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籤書施行。”另外,還有向皇帝察舉官員的職責,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

初時,通判權利極大,州郡長官發佈的命令必須有通判一起署名才能生效。又因其有察舉官員的權利,所以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官吏。

清朝也設置通判,稱為“分府”,但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

歷史上蘇軾做過杭州通判,王安石做過揚州通判,陸游做過鎮江通判等!






歷史的小蟲


通判創於宋代,分為兩種。

一是純監察官。就是不參與簽押公務,但須出席地方官員會議,監督行政流程,並可直接向上級報告行政主官的違法活動。一般任命書格式為:同判(某)州府事。

二是行政副手。與知府知州等行政主官共同處理公務,在錢穀、兵民、戶口、賦役、訟獄方面與行政主官共同簽押公文方能有效。標準任命格式為:同判(某)州府事,勾當公事。

清代,通判多出現邊緣地區,職權類似小地級城市的政法委書記(同知才是副市長)。


四川達州


通判是宋代為了解決唐末藩鎮割據的弊端設立的。宋初,統治集團全力解決這個大問題,著名的“杯酒釋兵權”故事,就是解除武將兵權的明智之舉。武將解除兵權之後,則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為“權知軍、州事”,同時,為了防止州郡長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設置通判作為副職,輔助州郡長官處理政事。

其職責為:“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籤書施行。”

通判還有一個職責:“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又見通判的兼有監察官性質。


獨立雨舟


通判是“通判州事”的簡稱,是北宋初期,由宋太祖趙匡胤創設的職位,專為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

通判職位創設之初,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知州向下屬發佈的命令必須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與知州聯名簽署而來,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

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員,其職責除監州以外,凡是涉及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同籤文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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