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我錢,並且我已經勝訴,但是在執行環節無果?請問後續有什麼解決方案?

Immeraike


這種情況確實也經常見到,就是俗稱的“執行難”。

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來進行申報財產。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官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申報義務,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該義務,一般還是比較難辦

其次,就是自己去找財產線索,當然這種一般很難操作

希望可以幫到你


徐欽層律師


遇到這種情況,你先不要著急,無論對方有沒有錢,你一定要窮盡一切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一步一步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的。

一,先申請法院利用網絡查控系統,查找被執行人的全部賬號,然後申請凍結。包括電子支付,如果支付寶,微信等。

二,申請執行法官,查詢他名下的曾經有過的房屋,這時有一些執行法官一般不會去給你查,建議在當地找個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詢。如果查到像你猜測的提前轉移財產,可以行債權人撤銷權,通過訴訟將轉移財產的行為撤銷。一般如果是朋友親友之間轉讓房屋,不會有真交付房款。當然了,也有可能這人就沒有房產信息。

三,要求法院查找他名下有無公司,控股,參股的都查。

四,要求法院查尋他名下的車輛,包括曾經名下的車輛,同第二條一樣,看看有沒有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

五,申請法院將對被執行人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也上限制高消費名單。

六,申請法院查詢他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有無住房公積金,有無保險。

八,協助法院找到被執行人,讓法院給其下申請報財產令,這步很關鍵,決定著以後能不能以拒執罪追究他責任。

九,給對方手機設設置老賴鈴聲。

十,在出入境管理處,限制對方出境。

十一,申請法院對其居住場所進行搜查。

十二,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拘留。

十三,如果存在拒執罪的情形,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所有的方法都償試過了,都無效的情況下,建議,把所有的限制措施全解除掉。放風給被執行人,花錢買教訓,看清這個人了。這錢不要了,養二三年,再要求法院恢復執行。

國家正在建立徵信體系,將來對老賴的限制,影響會越來越大。耐心等待。

只要他不還錢,就有滯納金,雖然不多,也比銀行存款多,你就當存個超長期的存款了,等他退休後,再執行他的退休金,他總得考慮自己養老問題吧。


曾律師講法律


本人曾經在執行局工作,辦理過千餘件執行案件,現在告訴各位幾個推進執行案件的小技巧。

一是申請司法拘留。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陷入困境的時候,通過司法拘留我們有一定概率找到被執行人,當面臨拘留的處罰的時候,很多被執行人都不得不正視問題的解決,拿出錢來償還欠款。

二是申請搜查。被執行人的住處隱匿著大量的財產信息,在明確了住處之後,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搜查被執行人住所,從而摸清對方的財產底細。

三是申請列入失信人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之後,被執行人無法乘坐飛機高鐵,貸款等各類社會資源也會受限,這樣對方就有可能出面解決問題。

我是法律小專家陳小彬,歡迎粉絲關注互動。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這樣的老賴,在現階段是非常多。

遇到這種老賴怎麼辦?

建議當事人不要氣餒,來日方長,和老賴鬥爭是一場持久戰,不要指望一紙強制執行申請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以下是給當事人的建議。

第一,如果對方是年逾古稀的拾荒老人,也沒什麼子女親友,說不定哪天就掛了,對這種人實在也沒什麼辦法了。多數情況下,對方身強力壯,至少還有勞動能力,不要輕言放棄。

第二,法律規定的手段措施要窮盡。老賴該有的待遇都要有。例如,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等這些老賴應當有的套餐,都要上。雖然有的老賴不在乎,但是這些措施對於需要經常貸款做業務,需要外出經營的人來說,還是非常麻煩的。至少他在銀行幾乎寸步難行,對他的名譽也有一定影響。

第三,要積極作為,不要等。法院有查控手段和權利,自己要積極配合進行調查,說不定有一定的收穫。當然了,多數老賴都是有備而來,名下可能一點財產也沒有,但是可以查一下,訴訟以來是否有轉移財產的情況,如果有,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還有轉移行為,那就是赤裸裸的拒執犯罪,找到證據後可以直接要求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要充分利用輿論工具。朋友圈,博客,論壇,頭條等等可以把老賴的先進事蹟宣傳一下,必要時可以懸賞徵集老賴的財產線索。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一、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二、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

根據《執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三、查封拍賣不動產(如房產)

根據《執行規定》第41條: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46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第47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四、查封扣押動產(如車輛)

對被執行人的車輛查控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方式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採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的轉讓、過戶及抵押。

公安機關也將根據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站點對有關車輛進行查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轉讓知識產權,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根據《執行規定》第50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第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第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六、發出搜查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七、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八、拘傳調查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法可能採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九、依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

根據《執行規定》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十、代履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三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代履行人。

十一、限制高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十二、限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對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等信息的網絡查詢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

十三、向媒體公佈失信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於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最高院還發布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查詢系統”(網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十四、建立“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並進行芝麻信用懲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及《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法[2015]321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採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1111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採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最高人民法院將與21家全國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了“總對總”的網絡查控機制,並陸續為全國30多個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開通了該系統。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進一步,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

十五、司法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六、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情場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十七、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條修改,原條文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務簡介


現在怕的是不打官司,怕的是這樣欠錢的官司勝訴後,執行起來困難。也就是所謂的勝訴了,呵呵,起訴費都要不回來。執行環節無果,說明法院沒有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怎麼辦?也許可能法院已經採取懲罰措施,也就是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名單。但是這些措施的採取還要不到錢呢,所以關鍵的問題是要錢。

01

法院找不到財產,我們來幫法院一起找

法院執行局都很忙的,可以採取的手段就是查詢,看被執行人有沒有錢,有沒有股票,有沒有房產等等。當然這個對於沒有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是有效的。對轉移了財產的被執行人,怎麼辦?需要去證明比如他的汽車過戶給別人了,證明這個車子還是他的;比如房子過戶給別人了,證明這個房子是他的。當然這個證明是很難的,說實話,如果能夠證明老賴持有其他的財產的,都可以將線索告訴執行法官。所以幫法院尋找財產線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02

再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

有的人說,你這個時候你再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他能願意麼?那可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被執行人已經被限制了高消費,而且你的債務不大,這人不是那種欠了一屁股債的老賴,那麼還是有希望的。只要被執行人想自在的生活,他就會給你和解。當然和解就是讓步,本來欠100萬,50萬算了,只要給錢就可以,具體的數額大家可以商量。

03

經常去他家裡要錢,但是一定要注意度,就是經常去

其實有的欠了一屁股債的老賴,有的還是有些錢的,但是他因為欠的太多,自己也不知道把這一點錢給誰,或者說他可能轉移的有財產,而通過普通的執行程序,查詢不到啊。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人來幫忙了,他欠你的錢,你去要總不違法,經常去。我聽說過這招還真管用過,是聽一個朋友說,他是一天三去,也不鬧,最後給這傢伙搞煩了,就把他的錢還了。

結語

也許上面三個辦法都不管用,這說明了並沒有一定有效的辦法,此外如果這個人交了養老保險的,到了退休年齡,執行他的退休金也是可以的。要賬可是個技術活,當然不能採取非法的手段,因為那是犯法的,要錢把自己要進去也得不償失。希望國家加大老賴的懲罰力度吧。


究法通律


遇上這種情況,希望你心情平靜下來,不能打電話去要,有可能構成軟暴力討債,不能去他家去要,有可能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也不能追著屁股要債,有可能構成限制人身自由罪,若有幸見上欠款人一面,你得賠上笑臉,怯生生的問一下能否還點錢,若人家理都不理你,你只能去尋麼點後悔藥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你怎麼做才能如何討回你的血汗錢,你得慎重的好好想想


沙漠高青


如果經過法院執行,確定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車輛、存款,那基本屬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法院基本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至於失信及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懲戒措施基本都會採取,法院的執行工作到此基本為止,不會再採取其他措施。對於是否還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這個要申請人本人自行去調查和查找財產線索。問題提到的提前轉移財產的問題,這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調取被執行人房產過戶的具體情況。若發現被執行人具有無償或低價轉移財產而逃避債務或導致債務無法清償情況。根據《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要求撤銷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行為。


葉律師


既然已進入執行階段。

如果再能找到人的情況下,而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並非規避執行或逃避債務。那麼這個時候就要請原告給予以諒解。

畢竟別人不是不還錢,而是暫時沒有還款能力。那麼法院最多限制其高消費。把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或者是給予拘留。

如果被這些人玩起了失蹤。法院又在其名下沒有查到任何財產,那麼很可能會終止本次執行。等被執行人有能力再恢復執行。

當然在找不到人的情況下。別說只是債務糾紛,就算他是個殺人犯,找不到人誰也拿他沒辦法。

頂多把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限制其高消費。或者對其進行布控。

原告也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是找到被執行人,協助法院進行執行工作。

法院是一個維護正義和公平的地方。而執行局是執行法院判決的指令。一切都要照程序走。





異鄉超哥


如果被告名下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也沒辦法。

現在,雖然你可以拘留,把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手段,但是,對於身無分文的人來說,這些又有多大效力呢?

所以,只能說,民間經濟活動,本來就包含著風險,如果從事經濟活動,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欺詐等違法行為,那作為從事經濟活動的雙方就應該自擔風險,畢竟,天下沒有隻賺不賠的買賣。

當然,我說自擔風險的前提是,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不存在惡意轉移資產,也不存在欺詐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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