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執行後,欠錢的一直不還,他名下也沒有什麼財產,兩年後這種執行案子會失效嗎?

猛男軍哥


這個我來回答因為我也在討債,申請執行後一般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發財產申報令,如果是老賴他會提前藏匿財產一般是查不到的,“而法院一般也不會查詢到😓為什麼法院也查不到?太忙的原因吧”申請執行人催法院緊了可能會發給你一個終止執行告知。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次執行終結,但不會失效。申請執行人自己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一般還是發現不到,銀行沒人你查不到更多的信息。找私人調查又違法。所以只要發生老賴的情況一般是沒戲,除非建立完善徵信系統,針對老賴採取致命的措施以後會好一些。


心靜如水131639647


遇到這樣的事情確實很糟心,法院已經判決對方還錢了,但是由於對方名下確實沒有什麼財產就算申請了執行也沒有什麼辦法。

一般執行案件的執終期限是6個月,也就是說6個月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就需要終結本次執行,但是不用擔心終結本次執行只是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調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的。

當然執終期限也並不一定是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並且我們在申請了強制執行後,最好將自己所知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都提供給法院,這樣法院在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無法調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時,可以通過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可以提供的信息有很多比如對方使用過的車輛、居住過的房子、用過的手機號等等。


東友律師團


這個兩年是申請執行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有的債權人在法院判決之後,認為債務人沒有錢,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執行與不執行的效果都一樣,便一直怠於申請執行。還有的債權人則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甚至怠於起訴,導致案件超過訴訟時效。

不管怎麼樣,作為當事人應當及時提起訴訟,並在判決生效之後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因超過申請期限,那存在法律上的難題。

一旦申請強制執行之後,便不存在案件失效的問題。當然,若經過執行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再次提出執行申請則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葉律師


這樣的問題回答過幾次了。

第一、題主需要注意,一定要在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兩年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逾期不申請,以後再申請,執行局一般會立案,如果被執行人以逾期為由提出異議,則法院會審查異議是否成立,成立的話會裁定執行期限屆滿不予執行,以後申請人就永遠失去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非常重要。

第二、申請執行後,有可能在六個月內沒什麼結果,這時候執行局可能要求申請人申請終止本次執行,也就是所謂終本。終本就是暫時終止執行,待以後發現財產可以再申請執行。終本以後,對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和失信黑名單一般會維持。

第三、終本以後,申請人不必灰心,應多方注意被執行人動向,如果他違反限高令,可要求拘留罰款,如果發現他有財產,可再一次申請執行,如果有財產不履行,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只要在判決生效兩年內申請執行了,今後可能終本,但是他申請人的權利仍在,只要被執行人不死亡,申請人不主動放棄,這個權利一直存在。

第五、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死亡,又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執行程序就會終結。如果被執行人留下遺產,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被執行人的遺產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申請人可以申請執行遺產。

案例:

青島即墨(原籍沂水)的武鑫,2016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級傷殘,案發後騙取受害人刑事諒解,在脫離刑事制裁後立馬玩失蹤,分文不賠償,受害者於2018年3月申請強制執行,並將此老賴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這個老賴可能覺得躲一陣子就沒事了,實際上受害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對被執行人是終生追責的,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這筆賬遲早會還的。

附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83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淮北日月升


1.判決書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要進入執行程序,即使法院裁定對方沒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不影響你在對方有錢後再次申請恢復執行,即這輩子只要他有錢,你都能申請法院幫你追討欠款。

2.你所說的執行時效是指判決書生效後,你沒有主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沒有其他的原因比如說天災地震或者你本人生病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你無法申請,那麼判決書生效滿兩年後,你再申請強制執行,對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理由是你的申請過期了,法院大概率會支持對方的。

3.這個超兩年失效應該由對方提出,法院不做事先審查,即就算超過兩年,對方沒有提出抗議,那麼法院還是應當繼續執行。

4.這個制度的目的是要求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權利,畢竟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仍沒有履行,那麼你不申請故意拖延既增加法院工作難度如查找被執行人難度加大,也導致被執行人負擔的遲延履行罰金大大增加,所以法律規定了這個期間用來增加司法整體效率。



上海訴訟法律人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結論:執行案件,在沒有執行完畢之前,是不會因時間問題而“失效”。

這裡要重點論述一下申請執行人在向法院申請執行的過程中容易犯的三個錯誤:

一、執行人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所在地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否則可能導致判決書規定的執行權力的過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實踐中,建議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及時申請執行,因為,能私下調解的就不用到法院起訴了,走了起訴程序,大部分被執行人基本不會主動履行債務,因此,應該在法律文書生效後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執行。

二、遞交了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就可以在家坐等執行款到位了?

此種想法極度錯誤。

執行人在遞交執行申請後,應該儘可能的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和其他債權信息。雖然,法院有權力去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房產、債權等相關財務信息,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不主動提出查詢申請,有可能拖後相關查詢進度,從而導致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情況發生,因此,建議申請執行人應該儘快並儘自己所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務等相關信息。

三、經過查詢被執行人無財產和經濟來源,申請執行是不是就沒用了?

申請執行並非無用之舉。

首先,申請執行後,確因被執行人經濟原因無法履行執行義務的,法院可以“中止”此次執行,這就可以保證申請執行人的權力一直在法律保護時效之內,不會因為超過了兩年未申請執行而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力。

其次,被執行人目前沒有履行能力,不代表以後沒有,暫時沒有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不代表日後找不到。

作為當事人,不應以自我感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認為起訴或者申請執行於事無補,進而放棄起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權利,導致自己的合法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得不到保護,即使訴至法院也已經無法勝訴,或者因法律文書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超期,而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當下,國家正在積極化解執行難問題,“老賴”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在高壓之下,隱匿財產據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我是在法言法,歡迎關注、留言和轉發。

在法言法


題主的問題應該包括幾個小問題,一一給你道明。第一是失不失效,主要看你在判決生效兩年期限內有沒有提交申請,法院有沒有立過執行案。如果法院已經立了執行案,那你的案件就不會失效。

第二個問題,他名下沒有財產,有沒有擴大查找財產的範圍,比如屬於他跟別人的共有財產,但是登記在別人名下而已,都要根據可能的財產形式進行地毯式的搜索,當然這個工作法院不可能幫你做,法院只查被執行人本人名下的,所以很多執行案件不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而是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而是作為申請人的你不想辦法配合法院。

第三個問題,立了執行案後,法院開始執行會出現什麼結果呢?法律規定,執行法院應當在受理執行案件後6個月內執結,這裡的執結包括執行到位、被告人死亡無遺產等執行客觀終結、也包括本次執行終結。前兩者案件是完結的意思,簡單說就是這個案件到此結束。而本次執行終結只是因為沒法執行而暫時中止,既然是中止,那麼後續就有可能恢復執行。

第四個,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後的恢復執行,按照法律規定,終結本次執行後法院仍需每6個月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控一次被執行人財產,如果查到有可執行財產,法院可以立即凍結、扣劃恢復執行。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也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所以題主說的案件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兩年案件會不會失效,你可以向法院確認是不是本次執行終結,如果是你的案件就不會失效。

我是老朱律師,專注債權債務及不良資產處置和相關法律研究,點擊加關注,每天分享如何執行、如何追債的技巧。


律師老朱


沒錢,沒財產,難道去執行空氣嗎?

不論時效如何,債務在人心裡是要壓一生的。

只要生命還在,還債的意願肯定就還在。債主有興趣可以提供適當協助促使欠債者更容易賺錢、賺更多的錢,也好還錢。

目的是要回籠資金,而不是毀掉欠債者的人生,所有選擇、行為要慎重、長遠考慮!

至於媒體、傳說中的有錢不還的老賴,多少是實事求是地做過調查呢?值得玩味!



財經閒人


針對該問題,我給出建議如下:

1、不能完全依賴法院幫你查詢被執行人的債務信息,這需要執行人多方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比如房產,其他銀行賬戶,一旦發現有用線索及時與法院溝通;

其次,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比如北京朝陽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莊井陘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蓮湖法院、山東威海法院··已經在推廣公告懸賞;

再次,根據最高法院規定,終結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記得跟進法院詢問查詢情況;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如果有財產拒不執行費,可以通過刑事途徑追究其責任。

以上答覆,供參考。


江會敏—上海律師


不會,執行不能就會下終本裁定,拿到終本裁定後如果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所以拿到判決書一定要儘快申請執行,不要在意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以免錯過時效。

初次申請期限為兩年。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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