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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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句話裡面說這樣講的: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裡面有個關鍵性的字眼“可以”。

“可以”,就是有可能爭取,但並非一定。具體是從輕還是減輕還是不起作用,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範圍,要根據案情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分析然後決定。

案例1:張扣扣案件,扣扣本身是有自首情節的,法庭考慮到扣扣犯罪的具體情節,認為自首不足以從輕,因此一審還是判處了死刑,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

案例2:甲某實施故意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得知他人報案後並未離開犯罪現場,而是等待民警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法院認定甲某構成自首。結合到案後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刑事諒解等情節,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解釋:

從輕--就是在法定量刑範圍內選擇較輕的範圍。例如,故意傷害罪一般情節(輕傷)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從輕就是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減輕--是在法定量刑範圍以外的下一個檔次量刑。例如,故意傷害罪(重傷)量刑範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處理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是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除--就是本案不考慮刑事處罰。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量刑情節。一般人會說,關於自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比如說在江西省高院審理的(2014)贛刑二終字第45號非法吸存案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江建紅、周曉麗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對以上二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兩被告人各自被判處緩刑。

從輕處罰,從輕處罰是在一個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但總體來說還是在該幅度內,比如某個量刑幅度為3-10年,那麼根據從輕情節適用低線判3年就是從輕。但是不能判到3年以下。

減輕處罰,就是指在本來應當使用的量刑幅度以下處罰。比如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2個量刑幅度,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加罰款,一個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說某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以上,按照司法解釋,就屬於數額巨大,就應該在3到10年的量刑幅度內量刑。但是如果有自首等情節,就可以減輕處罰,在3年以下量刑。

免除處罰,就是顧名思義,不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

傑哥要提醒,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法規,那就是最高院發佈的《量刑指導意見》,其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還比如前幾天傑哥前幾天看到的一個案件,運營5年之久的P2P平臺“草根新貸”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案的涉案非法吸收存款金額達到了8億多,但是第一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當然,法院認定其不僅有自首情節,其資金用途,積極配合退賠也是重要的量刑事由。

曾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你這個觀點是錯誤的。自首的話,通常可以減,但是未必一定減。

譬如前不久,殺死女兒同班同學的被告人楊建廈,就是自首的,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再往前一點,就是大年三十,殺死鄰居三口的張扣扣,他也是自首的,也是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再往前幾年,就是大名鼎鼎的藥家鑫,那個開車撞傷人,擔心對方索賠,拿刀捅死傷者的音樂高材生,回家後,向父親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於是他父母勸他去自首了,然後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那麼如果減的話,可以減多少呢?

對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4條有明確規定: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本人以前就辦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

這個當事人涉嫌與他人一起合夥販賣冰毒500多克經過家屬規勸,他回來投案自首了。經過開庭審理,他的同案犯判了無期徒刑,他卻判了個十二年。


王如僧


不一定。

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減輕在刑法或刑罰裡是一個專有法律術語。

含義可能和你說的不一樣。

你說的減輕可能包括從輕,你說的減輕可能包括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

量刑是綜合考慮的結果,自首是考量的因素之一,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叫量刑情節。

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步青律師


當事人投案自首,量刑時可以減輕多少?拋開無罪辯護不談,律師應如何為投案自首的當事人做罪輕辯護,這個問題可以通過金律師親辦的案件予以說明(僅列辯護觀點,具體事實、理由略):

提醒注意的是,罪輕辯護並非只是強調存在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是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將可以最大化適用於當事人的從輕、減輕的幅度予以釋明,不能完全將皮球踢給法院。


案件名稱:張某某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涉案金額1000多萬)

一、張某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是自首,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40%基準刑

張某某於2016年5月9日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自首,且在偵查機關的訊問過程中一直能夠如實供述,其供述內容與被害人陳述基本具有一致性。其自首對於協助辦案機關查明案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粵高法發〔2017〕6號)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二、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即簽署認罪認罰告知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深圳市公安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明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即簽署認罪認罰告知書,同意認罪認罰,公訴人在庭上亦明確張某某系認罪認罰。根據《深圳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可以對張某某減少30%的基準刑。

三、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以合作形式發放高利貸,明知張某某缺少償還能力仍然高息向其出借款項,對本案的發生有明顯過錯,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40%基準刑

張某某在訊問筆錄中供述:(內容省略);結合被害人的陳述內容:(內容省略)

另外,公訴人在庭上亦同意辯護人意見,指出《合作協議》雖然名為合作但實為高利放貸協議,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高利貸協議,李某在本案中有明顯過錯。

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負有責任的大小,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四、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詐騙金額,應根據證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從輕認定張某某的涉案金額為80萬元

所以說,刑事案件即使是做罪輕辯護,也並非就只是認罪認罰,律師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收集、整理、提出任何對當事人有利的辯點,力求最大化實現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犯罪分子自首後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後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後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後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投案自首的相關量刑規定

對於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對於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從寬量刑情節。關於自首能減輕多少刑罰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廣東地區涉及三部法規。具體如下:

1、在日常的很多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從寬量刑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4款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3款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自首是法定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重要量刑情節,但具體案件自首能從輕到什麼幅度,能減輕多少處罰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需要綜合全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以實際判別自首能從輕、減輕多少處罰。


廣州張律


座標山東————

19.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採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主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的自首,減少基準刑的調節比例可以突破上述規定的從寬上限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可以不予從寬處理。

20.對於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搶救效果、人身損害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1.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4)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公也平


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根據具體的情節來定,沒有具體的數字,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呢?《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所以如果如果有違法犯罪的行為,自首是最好的出路。

如果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最後補充一下自首的定義:“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保定鄉愁


問題意見

投案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1)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投案自首並不是能減多少刑,減刑是針對已經判決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根據其改造表現而進行的一項減短刑期的程序,跟之前的“投案自首”已經沒有多少關聯了。

1.可以從輕處罰,意味著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

2.可以減輕處罰,意味著可以在法定刑降格幅度內予以處罰。(例如,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就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進行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比如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的,又是初犯、偶犯情形的,就有可能被免除處罰,重在挽救和教育不予處罰。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投案自首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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