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發佈:秦某華申請執行黃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發佈:秦某華申請執行黃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


秦某華申請執行黃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執行中嘗試遠程強制開啟車載GPS定位系統查扣被執行人車輛

(青浦法院)


【關鍵詞】


車輛扣押 車載定位 車聯網 大數據 新型執行措施

【執行要點】

1、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未能執行到位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車載GPS定位系統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其車輛線索。


2、知曉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線索的車企,應當提供並協助法院執行。


3、強制開啟車載定位系統查扣被執行人車輛,可彌補車輛傳統查封及道口查扣低效性、區域性、隨機性、被動性等短板,補強法院查控的財產手段。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秦某華

被執行人:黃某


原告秦某華訴被告黃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滬0118民初392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民事調解書明確:一、被告黃某應支付原告秦某華人工費87,600元,此款被告應於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3萬元,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57,600元;上述款項被告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餘款項一併向法院申請執行。二、雙方無其他爭議。三、本案受理費1,990元,收取四分之一計497.50元(原告秦某華預繳),由被告黃某負擔(此款被告已於2019年2月27日支付給原告)。


因被告黃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秦某華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中,青浦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但被執行人黃某經通知未到庭申報財產,也未支付執行款。經執行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存款、房產、股票等財產,但其名下有三輛小型汽車,其中兩部為滬牌奔馳車。車輛查封手續製作完成後,執行法官要求申請執行人秦某華提供財產線索。經詢問,申請執行人系被執行人的僱工,對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情況並不知曉,車輛位置信息的提供更是無從談起,實際扣押難以進行。執行法官窮盡執行措施,並屢次聯繫被執行人黃某,黃某承諾付款,但均未履行。

執行法官發現,梅賽德斯奔馳車主通過下載“Mercedes me”手機軟件完成註冊驗證後,可以通過車載互聯繫統,遠程掌握綁定車輛的狀態、油耗、里程、位置等基本信息。據此推測,通過車聯網技術,奔馳廠商的後臺系統緩存著所有符合條件的奔馳車輛的位置信息,但由於涉及個人隱私,該信息只能由車主本人查看。在判斷被執行人具有償債能力的前提下,執行法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與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取得聯繫,請求協查。經溝通,在確認所追查車輛配置有車載互聯繫統後,北京奔馳方面表示配合,並通過“梅賽德斯-奔馳 智能互聯”公眾號與“梅賽德斯-奔馳緊急救援中心”專線電話與執行法官進行線上溝通、接收文書、核實身份。隨後執行法官向“梅賽德斯-奔馳緊急救援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遠程強制開啟車載GPS定位系統,定位並追蹤被執行人名下的奔馳汽車。在執行法官的要求下“救援中心”提供了追查車輛的型號、顏色等外觀信息以便執行法官現場辨認。經定位,被執行人黃某名下銀色CLA 45 AMG車型停靠在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寧波火車站附近。為確保定位信息的時效性,執行法官即刻動身,驅車前往浙江省寧波市異地執行,查扣被執行人車輛。事後在寧波市奉化區金中路前方村附近,鎖定了停靠在路邊的本案追查車輛。執行法官通過同事在後方用固定電話撥通了被執行人黃某的手機,以挪車為由,催促被執行人“現身”。幾分鐘後,被執行人來到車前。執行法官向其送達了執行裁定書,要求其配合扣押車輛交出鑰匙。被執行人黃某向執行法官承認錯誤,當場通過網上銀行將本案全額執行款8萬餘元轉入申請執行人秦某華的個人賬戶,並向法院繳納執行費1214元。執行法官在核實轉賬憑證屬實後,考慮到被執行人認錯態度良好,並全額履行了義務,在進行教育後解除了對被執行人車輛的查扣與追蹤措施,案件至此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評析】


動產由於其移動性和所有權轉移的便捷性,法院執行過程中時常難以對其進行有效控制。例如在執行實務中,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車輛,通過向車管所發送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僅可將車輛查封,限制其過戶交易,但無法實際控制車輛。而車輛處置變現的前置條件是取得車輛的實際控制,因被執行人車輛的具體位置信息瞬息萬變,無從查起,被執行人逃避、拖延執行成本較低。


進一步推進現代信息科技在執行領域的廣泛、深度應用,全面提升執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實現執行查控模式等的現代化,是當前建設智慧法院、智慧執行的關鍵。在此基礎上,青浦法院勇於探索嘗試,打通法院與各家車企的聯動模式,持續高壓打擊逃避執行、拖延執行。本案執行中,執行法官通過寄送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的方式要求被執行人到庭履行義務、申報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到庭申報也未履行,後窮盡常規執行手段仍未能執行到位。執行法官在無例可循的情形下,並未止步於“經驗”。利用生活中的經驗技巧如車載定位、停車繳費、電子地圖、電話挪車等為啟發,有機融入民事執行,將現有大數據信息補強執行措施。在判斷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嘗試強制開啟被執行人車輛定位系統尋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新型執行措施,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具有借鑑和推廣價值。該執行措施彌補了車輛傳統查封及道口查扣的短板,也為長期困擾法院執行的“查人、找物”提供了新的破解思路。


執行案號:(2019)滬0118執2947號

撰稿人:倪聖哲



來源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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