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多少天,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是否要公司支付?

沈小米童鞋


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

如果是員工在提起仲裁前,已經從主動公司離職,那麼仲裁期間,因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所以員工無權要求公司付仲裁期間的薪資。

如果提起勞動仲裁的理由是公司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欠發、扣發的薪資,並不要求解除勞動關係,因員工並未在勞動仲裁期間提供勞動,且公司並未禁止勞動者仲裁期間繼續工作,因此勞動者無權主張沒有上班期間的薪資。

如果員工提起仲裁的理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請求恢復勞動關係,因仲裁期間,員工不去上班的原因並非自己不願意去上班,而是公司不讓去上班,若仲裁裁決恢復勞動關係,公司是應當支付仲裁期間的薪資的。當然如果員工不要求恢復勞動關係,那麼仲裁期間的工資原則上並不支持。勞動者不能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又要求經濟賠償金。


東友律師團


一、從勞動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算,最遲需要在60日內結束。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只要仲裁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若勞動者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係的,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但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員工未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

三、值得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京悅所袁康迪、夏燁)


京悅說法


第一問題:勞動仲裁需要多少天?

回答如下:

最長不超過60日。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 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個問題: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是否要求公司支付?回答如下:

關鍵要看勞動關係是否存續,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勞動關係存續,且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發放相應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剋扣員工之前正常工作而應得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給,那麼在仲裁開庭時,勞動者可以追加仲裁請求:即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資。

如果在仲裁期間勞動關係已經終止了,那是就不能要求支付工資。但是,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而導致勞動關係不存續的,那就要看勞動者個人訴求如何。如果勞動者的訴求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得到仲裁機構支持的,則仲裁期間是有工資的。如果勞動者的訴求是要求得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資了。

現附上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部分條款,希望對題主的思考有所幫助:

第10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

第14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15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第29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3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法律學苑


一、

勞動仲裁有受理期限和審理期限。受理期限為5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審理期限為45天-60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因此,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後,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50天之內可以作出仲裁裁決;如果案情複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65天之內作出仲裁裁決。

二、

員工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仲裁期間,如果扔保持有勞動關係且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如果勞動關係存疑,或者員工本人未正常出勤則應由勞動仲裁確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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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在雙方無法協商調解的時候,申請勞動仲裁是最佳的維權途徑。通過勞動仲裁的審理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滿可上訴至人民法院,進行新的訴求審理。

隨著勞動法律的完善,勞動者權益得到了極大的保護,從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增加的速度就可以看出,勞動者權益保護意識已經很強了。

實際中甚至有少量的勞動者,利用勞動法的偏向以及用人單位無防範意識,故意“碰瓷”來要求單位的經濟賠償。

還有很多勞動者對於維權程序不瞭解,認為花費的時間太長,申請勞動仲裁得不償失。那麼勞動者通過仲裁維權需要多長時間呢?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可否要求單位支付呢?

勞動仲裁申請、受理、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應於5日內受理,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仲裁委受理後應該在45日內開庭審理,案情複雜的可以申請延期15日。但是在近期的爭議案件仲裁中,常常會比這個時間要長。原因是勞動爭議案件太多,仲裁庭排滿,只能延期處理。

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向法院上訴要審理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勞動仲裁後一審要根據案情而定:

1、如果案情簡單,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案情複雜的,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說最快3個月,慢的話,需要半年到一年時間。

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

勞動爭議案件常見的訴求有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加班工資、補繳社保、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傷賠償等。

經濟補償金爭議都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解除之後勞動者並未在單位提供勞動,仲裁訴訟期間可以到其他用人單位繼續上班,原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

違法解除分為兩種情況:員工要求違法解除賠償金,則仲裁就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損失。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員工未提供勞動是就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那麼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損失,應該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仲裁申請、審理、一審、二審總共花費兩年時間,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24個月的工資損失。

加班工資、補繳社保、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引發的爭議,如果是在職申請,仲裁訴訟期間員工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若是離職後申請仲裁,未提供勞動就不能要求單位支付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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