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否會毀你一生?

鬼頭刀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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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怎麼會毀一生呢?它只是代表你和一家公司勞動關係結束的標誌而已,有個段子調侃說“HR問你為什麼一份工作幹不了三年?你可以回答中國中小企業平均壽命才兩年。”現在大家工作更換的速度快,所以對在一家公司的離職不必這麼敏感。

一、離職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

主動離職就是勞動者本人主導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關係,是出於勞動者本人意願,這個對勞動者後續找工作沒有任何影響,更不會毀一生了。

被動離職是由於公司原因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這個原因很多,可能是裁員,公司倒閉,員工業績不佳等等,這種情況的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離職原因一般是被辭退,這種情況對勞動者找工作確實是有一定影響,下一家公司會擔心會再次發生勞動糾紛,也擔心這個勞動者的能力不符合要求。

二、和每家就職的公司搞好關係,減少離職證明帶來的不利影響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也是很重要的,離職證明只是下家公司參考的一個憑證,更多詳細的瞭解主要在背景調查的部分,那背景調查就是主要依靠之前的公司了,所以和就職公司搞好關係是很重要的。

即使和公司產生了一些糾紛,能協商解決儘量協商解決,儘量不要和公司對峙公堂,這樣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對找下一份工作也不好。

其實職場中工作能力還是最重要的部分,能力到位了不必擔心離職證明的影響。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沒人能毀誰的一生,更不要提區區一紙離職證明。

只要在新單位好好幹、幹得好,單位人只會覺得慶幸,而自己會覺得“看來離開上家單位是正確的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書》也是一樣,只是一紙證明雙方已無勞動關係的證明而已,不是這個人有什麼汙點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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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離職證明是非常必要的

現在到新單位入職,基本都會被要求提供上家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大概的作用,一是看你是否已經從上家單位離職,二是佐證你履歷的真實性,三是規避法律風險(有可能的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去新單位入職,卻拿不出《離職證明》,有些單位則會因此拒絕接收。

這不是簡單的一張蓋了公章的紙,而是一張能夠證明上一段履歷的紙,也是“與原單位全無法律糾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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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輕視這張紙,離職的時候一定記得把這張紙開出來,並妥善保存。

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胡寫八寫,比如“不勝任工作,被我單位解僱”、“表現不良”、“曠工太多”、“情商太低”,則是違法行為,可要求單位重新開具。

如果單位不給重新開,則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等單位投訴,求助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為自己主持公道。

單位也許敢欺負一個身單力薄的員工,但絕不會對抗行政主管部門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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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必要性之二

一般來說,離職以後,以後和原單位就是陌生人關係了,基本不會有什麼交集。

但世事難料,有些事總是不按正軌走,防不住哪天就出了問題。

  • 比如原單位的哪位大爺突然想不通了,來找後賬;

  • 比如原單位出了什麼問題,牽連到前員工的身上;

  • 比如因為某些原因,與原單位出現了法律糾紛;

  • 比如原單位的某些人不懂法律,就是一門心思往死了幹;

......

這種時候,《離職證明》就成為最好的證明:白紙黑字,已經寫得清清楚楚,與原單位沒有任何的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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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

小王在談離職時與單位鬧得很不愉快,結合單位某些人的素質,他留了個心眼,對離職過程進行了全程的錄音。

作離職交接時,他步步為營,該讓單位簽字的地方一個都沒拉下;

領取《離職證明》時,他也是萬般的小心,不該出現的字眼一個都沒讓它出現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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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過去一年了,小王依然從各個渠道得知,原單位的某些人從不放過毀他的機會,四處胡說八道,甚至有些話被“有意無意”的傳到了現單位,對小王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小王很生氣,覺得不能忍。

於是他帶著《離職證明》、《離職交接文件》、相關的錄音,以及自己被原單位人詆譭的確實證據,去找原單位的上級單位反映此事。

在強大的證據面前,原單位的某些人低下了頭,承諾再不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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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個例子,只是“情緒類”、“謠言類”的小事,即使解決不了,也不會對當事人有太大的傷害。

但如果碰上一些愛死磕的,比如特迷信“單位的力量”的、特注重情緒的(覺得自己吃了虧,一定要討回場子),就有可能遭遇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事。

這種時候,蓋了紅章的《離職證明》、簽字手續完備的《離職交接紀錄》,就成了自己最好的護身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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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不要認為從一家單位拿到了《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就是自己前途的終結。

這代表生命中某一個階段的結束,更是另一個也許更好的階段的開端。


也許雜談


準確寫明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不會毀你一生,還會幫助你辦理離職待遇,接續社會保險,順利找到下家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分三種: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一般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如果勞動者工作期間無違紀,試用期提前3天或試用期滿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做到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合規,對勞動者無影響。

離職手續辦完,用人單位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結清離職工資,付清離職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補貼,醫療補助等,協助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長白山熊貓說事


謝謝!我來回答題主的問題!

題主的問題是: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否會毀你一生?

我的答案是:不會,反而能夠向下家公司證明,我在上家公司走得很清白,我現在是一名自由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未開據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並辦理完畢手續時,須開據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書,否則屬違法行為,更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有什麼作用呢?

01.給上家公司勞動關係劃上一個完美的句號。

公司自開據離職證明並交由勞動者後,即證明勞動者給公司再無任何勞動關係,再無任何經濟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再無任何瓜葛。

這紙證明公司會加蓋印章,勞動者會簽字確認,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要件,具體法律效力。這紙證明是對公司的保護,也是對勞動者自身的保護。

02.給下家公司也是交上一份放心的承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你向下家公司提供你在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除證明你現在是自由人外,同時告訴下家公司,對你的錄用不會給公司帶來其它麻煩與或者法律風險。

03.題主擔心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公司與個人的想法是一樣的,都希望好聚好散,都希望彼此記得對方的好,畢竟公司開門做生意,都秉持和氣生財的原則。而個人也希望來得瀟灑走得灑脫,所以離職證明上公司一般都不會為難勞動者,當然個人也希望見好就收,畢竟後期可能還面臨背景調查,雙方都還有進一步的需要。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一般情況都具有積極的作用,不會出現題主所擔心的現象發生。如果勞動者離職時與用人單位把關係搞得很糟糕,或者說因個人出現重大失誤被開除等,那就真的有可能,這樣只寄希望 於公司開恩。同時也通過側面說明一個問題,很多時間給自己的單位不要任性而為,畢竟還有可能面臨後期背調需要。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如果大家有什麼更好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謝謝!

如果大家認同我的觀點,請大家【關注】我吧!


荷在職場


現在的用工制度可以雙向選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椐該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根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即2N十1。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根椐自己的特長另找工作或者另學一門專業,世界太大了,不存在毀誰一生。誰也不可能在一個工作崗位上幹一輩子。


幸福囤


這個問題從何而起?離職證明只是證明你在上一家公司的經歷而已,何談毀一生?

即使是公司把你開了,那也只能證明,你的能力或者其他方面,公司不滿意而已,後面你自己對症施藥,改正過來就好了。

何況,現在有很多的公司,不需要你出示離職證明。 因此,不論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如何,首先自己要放鬆,不要人為給自己揹負太大的壓力。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在這家公司做的不好的地方,在以後的工作中,自己要盡力調整和改善,千萬不要重蹈覆轍。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職場長征



長金老者


一般小規模的公司不會解除勞動合同書一說,只有比較大並且比較規範的公司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一般在員工離職時都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讓員工簽字;對應有些公司在招錄人員也會要求求職者提供一份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書,以此來證明求職者並沒有“腳踏兩隻船”,從這個程度上理解這是好事,怎麼能叫毀了一個人的一生呢?離職證明恰恰體現了一個人輝煌或失敗的過去,預示著一個人即將踏上新的更加燦爛的征程,兄弟不要過於悲觀,當然對於想通過離職跳槽達到人生飛躍的翹板,也許一份失敗的離職證明會給你抹上不光彩的過去,短期內可能不利於新工作的開展,反而要以此為動力努力創造一份比較有成就感的工作經歷,在下次人生抉擇的十字路口,可以大聲對新東家說,“你是世界五百強公司的離職者”用你是對的,超值的。


HR耀哥


首先離職證明是證明你在上一家公司或工廠工作的證明之一,在找下一份工作的時好的公司或工廠會根據你所遞交的個人簡歷以及離職證明來確定你的工作經歷是否適應這份工作。

至於樓主問離職證明是否會毀人一生這個有過於嚴重了(在職期間是否有在公司或工廠犯事觸碰到法律),離職證明最主要的用處就是便於你快速找到新的(好的)工作,辦理個人檔案轉移及社保+領取失業保障金。至於離職證明上不好的評語之類多多少少會有影響,畢竟多數公司或工廠只是走個過場。


清溪人力資源龍哥哥


離職證明對勞動者來說非常重要,它是工作經歷的一種證明,也是一張通行證,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引起重視。

什麼是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對於勞動者來說,離職證明有如下作用:

(1) 證明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新單位不存在錄用風險;

(2) 證明勞動者已經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不存在工作未交接的可能;

(3) 可以證明該勞動者的工作單位、工作履歷和職務,有助於新單位做背景調查;

(4) 可以證明該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

(5) 勞動者可以憑此轉移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勞動者開離職證明嗎?

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不能及時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在享受相關待遇,再就業方面受到影響,勞動者可以向原用人單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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