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糾紛,員工難以取證怎麼辦?

兔子76596434


沒有合同的話你按下面去找下證據,ERP上面的名稱比公司註冊的少一個字這個你難舉證:(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持勞動關係存在。工資這塊由單位舉證,如果單位不拿出證據來,勞動仲裁就會支持你的主張。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根據本人辦理勞動爭議類案件10年的經驗,原則簡要的答覆如下。

1,在正常的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你沒有證據,那你就要敗訴。由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員工既有舉證的責任。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將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的規定。

2,雙方既有承擔舉證責任的義務,作為勞動者也更要搞清楚證據規則的具體規定,以及適用證據規則的技巧。

3,你在頭條號上諮詢。你基本得不到什麼有效的幫助。因為很多答覆,絕大多數都是錯誤的。反而會誤導你。

4,發生了具體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你正確的做法是應該諮詢專業的勞動爭議律師,以便得到權威的指導。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這種問題不用擔心的,因為在我國關於勞動糾紛是由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院兩個部門處理的。這兩個部門處理勞動糾紛的案件都是執行舉證倒置的原則的,意思就是職工投訴,單位來舉證。舉個例子:職工張某投訴A公司拖欠2010年5月的工資沒有發放。勞動監察部門到A公司進行調查,讓A公司提供2010年5月的工資發放表和工資發放情況。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已經發放,那就是沒有發放張某2010年5月份的工資。


三月花未開


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蒐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蒐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蒐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比如最為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錄音、錄像、照片。有些勞動者可能什麼書面證據都蒐集不到,如果這樣,就需要勞動者去創造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和拍照。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像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蒐集網絡信息。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絡上進行,碰到這種,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勞動關係的證據。但這類證據有些難點,比如:聊天信息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一般很難做到。另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為證據前需要先公證。蒐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蒐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蒐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麼只有最後一個辦法,就是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為什麼說是嘗試,因為此方法不在勞動者的掌控範圍內,最終能否蒐集到有利證據,需取決於諸多因素。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這樣,就是單位變相逼你自離。

1,日勞動時間長超13小時

2,工資拖欠,壓2個月工資

3,幹有10年了其中買2年社保。

4,剋扣工資,定考核指標完不成,然後月月扣工資。

這樣情況離職,能得到補償嗎?



天行健7266


我國在勞動法立法中,因為個人與單位相比,個人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立法中更多強調對個人的保護,所以在勞動爭議中,通常是舉證責任倒置,這個意思是說,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大多數情況都是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比如說證明有無訂立勞動關係,證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證明工資、加班費,規章制度是否合法,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等。而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主張加班費時證明自己加班的事實。

從法律角度,舉證責任是法定的,不是分配的,也不是可以變化的。如果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證據,則將在爭議中承擔不利後果。


奇談的緣子小姐


公司非法利溢佔有是"套路"。取證難如上青天。公司簽訂虛假名稱"勞動合同"。不給工資,不繳社保,強迫加班已是正常化。違法公司多是作大作強,社會關係有"攻關部"管理,有法律顧問指導行事。但是違法好違法必有自身短扳,如公司電動車不上牌照,工作中故意騎送警察扣留,取真實單位印章,就憑此訴訟。公司強迫勞動,管理人員多是動手動腳,嘴裡罵罵咧咧,可拍視頻報警,用單位真實名稱,取公安局大印,就可以訴訟。必須注重安全,防止打傷過重。工作上下班考勤要錄像,公司領導按排工作短信,微信要保留,電話安排工作要錄音保留,公司所有領導對話都要錄音保留,因為公司的小領導也沒繳社保,沒有旁動合同,只是工資超高。老領導是有社保,訴訟時請律師調出即可。察明公司真實身份很困難,要從網上察,再從公司租房的業主處如首,打聽繳房租的真實名稱!謝謝閱讀。願同工不受欺騙,公司被依法管起來!


貓爺69088417


律師都說,單位降員工工資並調往外省,單位以員工因不去外省曠工為由解除合同是違法的!另外單位沒有提供自已公司規章制度,而是提供另一外一家公司制度作為證據,白馬井法庭,還是判員工不去外省違規公司制度,單位解除合同不違法!這種判決合理?





用戶100776443331


樓主請你走倆步,你該怎麼辦?

在勞動爭議的訴訟中勞動者持有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被告單位拒不認可,又不敢否認是假公章,法律規定單位有舉證倒置責任,但拒不提供。上海浦東法院蔡瑜法官明確告知不會去單位作調查核實,還隨意打斷勞動者庭審中質證發言剝奪訴訟權利,缺乏法官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素養,他在判決書中未讓被告企業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很顯然是包庇袒護企業,他在枉法裁判。😳😡


食優花公苑


在公司已經馬上消亡的情況下,還在談論證據、爭議,為時已晚。

根據法律,在公司已消亡或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下,即使你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如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法律也已經無法為你提供幫助。

所以,非常時期,採用非常手段,自己將剩下的設備,賣掉抵你的工資。然後讓單位告你,你對其資產來個多退少補。如果有誰不讓你賣掉,請其進行擔保,保證你的工資可能及時足額合法領取。

劃線部分,為非法律規定,以下再說最快的法律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此證據尚不足的情況下,不一定能夠實現;二是申請勞動仲裁,最好能夠部分裁決;如果不行,想辦法讓仲裁機構儘快作出裁決書。三是在有裁決書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四是關心當地報紙,看有無公司的破產清算公告,主動申請債權;五是在仲裁生效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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