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內不繳納社保,人事部如何操作才能規避風險?

首席人力資源官CHO


知法犯法還要試圖規避風險,我個人認為人事部就不能這樣子去做。我也做過人事部很多的時候,現在法律這麼完善,當你試圖不願承擔責任,那麼員工是有感受得到的,而且的話現在不管你籤不籤合同,繳不繳納社保,只要勞動關係所形成,你就應該負起你的責任。

如果真的不簽訂合同,也不繳納社保,那麼很多職業索賠在第2個月過後就會給你發生一些事情。比如說發生工傷,如果勞動關係所形成,即使沒有簽訂合同沒有繳納社保,其要負所有的責任,而且按照社保的標準賠付。

為人事部我們雖然說要為老闆省錢,但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做事。你不買社保沒發生事情,老闆發現省錢了,最多給你一個口頭表揚,但是真當你不買社保,產生了一些勞資糾紛,處理的還是我們。

打工的何必要難為打工的呢,為老闆合理節省開支是可以的,但不買社保真的風險很大。我曾經有一位員工,我們還給他買了社保,在領工衣的時候,因為第2天買社保,領完供應過後回家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他是因為工作來到公司,在領完工作服過後回到家所發生的公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觀臆斷,結果被判為工傷,那這時候公司要承擔所有的醫療務工等等的費用。

所以我個人建議這個問題不要去思考,該買社保買社保,該籤勞動合同籤勞動合同。以上是一個培訓師,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說說看,作為人力資源的你們遇到那些奇葩的勞資糾紛?歡迎在文末下方留言。


培訓師楊景雲


樓主您好,試用期三個月內不交納社保,人事部如何操作和規避風險呢?試用期三個月不交納社保的情形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作為一些私營企業或者是中小型企業那麼是比比皆是,確實是會出現這種情況,那麼作為一個工作單位的人事部,應該怎麼樣規避這樣的風險呢?

實際上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最好的辦法,因為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作為員工來講就沒有有效的憑據來舉證,自己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過,他也就無法要求企業單位來交納這個試用期內三個月的社保,所以說這種做法是比較通行的,甚至有些國有企業都是這樣的做法。

但是如果說自己的涉稅上面,也就是說給員工發放工資待遇上面,因為涉及到稅務部分的一些問題,一旦被稅務部門查詢到之後,可能還會承擔一定的風險,畢竟現在的社保是由稅務部門來簽收的所以說多多少少還是會有一定的風險,因為它不像以前了,因為以前社保是由社社保部門自行來徵收的,所以說它的這個風險管控這一塊相對來說是比較薄弱的,但是由稅務徵收以後,那麼就跟之前是不一樣的。


社保小達人


我不倡導你和你的公司這麼做!

奉勸一些企業:

因為再怎麼想辦法不買社保,也只是省了一點錢,企業最重要的是什麼?是和諧的勞動關係,傷了員工的心,隱形的損失更多!

不買社保,用其他方式去做,就好像一個人說謊話,然後用100件事情去證明他的謊話是對的一樣!累嗎?僅為省點錢嗎?省錢的方式太多了,何必去觸犯法律?

當然,我知道,實際中,這樣的情況太多,所以也給你些建議!但,一定是短暫的行為:

環境的營造

環境對於人的影響是巨大的,小到改變一個人的處事方式,大到改變一個人的性格!

所以,你會發現,同樣一個問題,在有些企業不是問題,而在有些企業卻是過不去的坎!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招聘的源頭去淡化這個,是一種方式!

簽定自願協議

入職簽定相關協議!

我想說的是,這個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心理契約而已!做不做,企業自已判斷!

購買社保單險種

有些地方是要以這麼做的,但現在越來越難!而且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公關和攻關能力!

購買商業保險

這個也只是對社保的補充!

就像有些人,從來不吃水果,但吃了水果對身體是更好的!

實行多種用工方式

這種方式是最好的,因為它可以完全規避風險,但是,就好像一個水池,你想讓水不流出來,堵了這頭,另外一頭又會漏!

因為你可以設置很多種用工方式,但是如果侯選人不接受,你連招聘人都困難!

多種方式共用

管理就是這樣,不可能一種方式就可以解決問題!打的一定是綜合拳!

變,是永遠的不變!

【總結】

任何事情都如同一個硬幣,是雙面的,有好的,就有不好的!

再怎麼想辦法不買社保,也只是省了一點錢,企業最重要的是什麼?是和協勞動關係,傷了員工的心,隱形的損失更多!


稚始梔終


不要去想著規避了,這個本來就不是規避的事情!按勞動法好好執行吧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馬小汪


只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關係,都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定的義務,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比如,和勞動者書面約定通過發放現金補貼形式發放,也是不合法的。

繳納社會保險是從入職後一個月內必須繳納,試用期內也要如期足額繳納。

如果想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操作的方式是通過勞務關係或者兼職等靈活用工方式進行,可以根據表現考慮是否轉為正式勞動關係簽訂正式合同。


HR那些事兒


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主管領導這樣操作存在法律風險,並具體描述可能有哪些法律風險。HR只能通過這樣的方式規避自己的職業風險,企業的風險除非補繳,否則無從規避。至於員工的風險,生病時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現在國家政策越來越好,幾乎所有單位都是五險一金,但好多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因為很多人對於試用期的解釋是用人單位才開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需要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那麼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可以麼?雖然試用期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相互磨合的時間段,但前提是不可以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雖然是試用期,同樣要交社保。

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之後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

二、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企業管理者腦海中要有清晰的繳納概念

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管理者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還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的現象非常普遍。其實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不管你與員工籤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就會被認定你們是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說隨即推翻了試用期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三、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比較大,交社保增減會比較麻煩,所以不予繳納。其實不然

公司一方面是要節約成本,因為試用期員工的流失率比較高。一方面也是圖方便,萬一員工試用期就走了,這沒幾個月社保賬戶開了又停,操作上麻煩。其實事實是好多單位利用員工的試用期大做文章。對於那些技術含量不高的崗位,走就走吧,我繼續換,單位永遠用的是試用期的廉價勞動力,還別不信,打這樣小算盤的單位大有人在。

四、單位認為不籤合同就不用繳納社保的想法太幼稚了

在某種程度上試用期的協議等同於勞動合同的存在,試用期限將會被認定為那段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不籤合同、不交社保連同籤試用期協議都是違法的,對單位都是不利的。對此,《勞動合同法》懲罰力度更大。單位在和員工合作期間,不籤合同需要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不交社保一旦員工起訴都會承擔補繳或是經濟補償責任。

五、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於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乾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儘管實習生在試用期只是和用人單位相互磨合,但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實習生依然有權利享受應有的待遇,為期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如果大家在試用期期間遇到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給予交社保,大家有權利與用人單位辯論以獲取交社保的資格。同樣試用期不予社保,對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都是有害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愛晴天370905320


試用期內是一定要繳納社保的 不繳納社保屬於違規操作 有一些變通的方法 比方說簽訂培訓協議 和第三方的公司籤 時間不能過長 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 然後購買意外保險 一個月內決定用了再簽訂試用合同 試用期間就要繳納社保了 也可以導入阿米巴模式 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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