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的規定是怎樣的?

雲上的記憶


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如下:

一、需要提交證據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六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八條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範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第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三、行政訴訟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從立法上明確了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舉出證據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中的特有原則。

四、行政訴訟庭審程序

(一)庭審方式

庭審是受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亭,在法庭上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

庭審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法規,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庭審是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訴訟階段,是保證人民法院完成審判任務的中心環節。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必須進行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必須採取言詞審理的方式。言詞審理與書面審理相對而言,是指在開庭審理的整個過程中,人民法院的所有職權行為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切訴訟行為,皆必須直接以言詞方式進行。此種審理方式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便於人民法院直接審理案件並在此基礎上查明全部事實。

2。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進行,向公眾公開,允許公民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

(二)庭審程序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一般的庭審程序分為六個階段:

1。

開庭準備。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3日傳喚、通知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按時出庭參加訴訟。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張貼公告,載明開庭時間、地點、案由等。

2。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階段,主要任務是通過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來查明案件事實,審查核實證據,為法庭辯論奠定基礎。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通知證人到庭作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人證言;第三,通知鑑定人到庭,告知其權利義務,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通知勘驗人到庭,告知其權利義務,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審判人員始終處於指揮者和組織者的地位,應引導當事入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同時,審判人員應為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辯論機會,保障並便利他們充分行使辯論權。

5。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

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人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6。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開庭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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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什麼程序執行得到才行


龍哥167701928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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