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房屋尚未过户却被强制执行 申请异议须满足四要件

【案情】

2003年5月10日,袁某与李某签订《住房转售协议书》,约定袁某以9万元向李某购买其房屋,协议中写有“款已付清”,双方均签字,但无转账凭证,袁某称系现金交付。2004年起,袁某实际占有了该房屋,煤气、水电户头均过户到袁某名下。后因李某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第三人根据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李某上述房屋。袁某对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分歧】

对于袁某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前,袁某就与李某签订了住房转售协议,并基于该协议占有了该诩,但袁某并未提交购买该房屋9万元的支付凭证,9万元在2003年属较大金额,现金交易不合常理,故袁某的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书上写有“款已付清”,李某在协议上签字,说明其认可袁某已支付该9万元房款,且李某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李某应当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买受人要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须同时符合上述四种要件,即已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已合法占有、已付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本案中,首先,双方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签字,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其次,袁某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水电、煤气等发票均可以证明;再者,虽然袁某没有提供支付凭证,但买卖合同上注明“款已付清”字样,且李某签字认可,认定袁某已经支付该款项;最后,袁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未办理过户系因案涉房屋土地原因以及继承问题。袁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四个要件,应当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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