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房屋尚未過戶卻被強制執行 申請異議須滿足四要件

【案情】

2003年5月10日,袁某與李某簽訂《住房轉售協議書》,約定袁某以9萬元向李某購買其房屋,協議中寫有“款已付清”,雙方均簽字,但無轉賬憑證,袁某稱系現金交付。2004年起,袁某實際佔有了該房屋,煤氣、水電戶頭均過戶到袁某名下。後因李某與第三人發生糾紛,第三人根據法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查封李某上述房屋。袁某對此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

【分歧】

對於袁某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法院查封該房屋之前,袁某就與李某簽訂了住房轉售協議,並基於該協議佔有了該詡,但袁某並未提交購買該房屋9萬元的支付憑證,9萬元在2003年屬較大金額,現金交易不合常理,故袁某的證據不足,對其請求不應支持。

另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書上寫有“款已付清”,李某在協議上簽字,說明其認可袁某已支付該9萬元房款,且李某已經實際佔有該房屋,李某應當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據此,買受人要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須同時符合上述四種要件,即已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已合法佔有、已付價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而本案中,首先,雙方已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並簽字,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其次,袁某在合同簽訂後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水電、煤氣等發票均可以證明;再者,雖然袁某沒有提供支付憑證,但買賣合同上註明“款已付清”字樣,且李某簽字認可,認定袁某已經支付該款項;最後,袁某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未辦理過戶系因案涉房屋土地原因以及繼承問題。袁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規定的四個要件,應當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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