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音錄像、罵人、打人……洛陽一男子在法庭上被當場拘留

12月18日,孟津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某、高某、左某、郭某等6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


庭審過程中,法警發現旁聽席上高某用手機錄音錄像,立即上前制止,但高某拒不配合交出手機。審判長要求法警對高某進行制止時,高某繼續在法庭內鬨鬧,不但不聽勸阻,反而罵人、打人、咬人,推搡抓扯前來制止的法警,擾亂法庭正常工作秩序。
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相關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手機錄音錄像、罵人、打人……洛陽一男子在法庭上被當場拘留

鑑於高某不遵守法庭規則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決定對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洛報融媒 記者 申利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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