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錢款交由親人保管 拒絕返還對簿公堂

錢款交由親人保管 拒絕返還對簿公堂

導讀

父母離婚將分給年幼女兒的錢交給親戚保管,女兒成年後討要錢款,卻被告知錢已用光。為了討回應得的錢款,昔日親人如今對簿公堂。

【法律】钱款交由亲人保管 拒绝返还对簿公堂

小芸父母2005年協議離婚,2006年其父母變賣了門面房後分給小芸15萬元,由小芸及其母親存入銀行。小芸當時年紀尚幼,其父擔心錢款以後去向就與其母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將錢款交由其姐姐阿芬和其妹夫王某共同監管,監管期限至小芸18週歲止,監管期間任何人不得動支。協議簽訂後,王某保管其中7萬元支票,另8萬元支票由阿芬保管。2018年小芸得知保管之事後多次討要,阿芬與王某卻已錢款已用於小芸生活開銷和其父做生意花銷殆盡為由拒絕返還。

今年八月,小芸一紙訴狀將阿芬、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阿芬、王某保管小芸父母分給小芸的現金15萬元事實清楚,有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為證,三人形成保管法律關係,依照法律規定,保管期間屆滿,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小芸已年滿18週歲,符合保管協議約定的條件,因此阿芬、王某應承擔返還責任。阿芬與王某辯稱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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