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一銀行“原行長”冒充真行長!夥同他人坑掉多家銀行42億

判了 | 蕭山一銀行“原行長”冒充真行長!夥同他人坑掉多家銀行42億

近年來,在票據領域,一系列銀行公章冒用、假章詐騙的事件頻發,不僅給金融機構造成了嚴重損失,也為金融業的合規風控敲響了警鐘。

2014年的一個夏夜,杭州某貿易公司一汪姓職員,突然接到老闆洪某的一個“神秘”急電:要他儘快想辦法去私刻一枚銀行印章,並提出兩點要求:一是銅製的,二是中間能轉動。

當晚,這枚逼真的銀行假印章便交到了洪某的手中。但令汪某沒意料到的是,靠著這枚假印章,一位“假行長”,夥同他人在僅僅8個月時間中通過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方式從多家銀行套取資金超過40億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揭露了這樁詐騙案的始末。

判了 | 萧山一银行“原行长”冒充真行长!伙同他人坑掉多家银行42亿

“原行長”冒充真行長

在這起票據詐騙案中,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以下簡稱“民泰瓜瀝支行”)原行長倪某,是重要的關鍵人物。

故事還得從六年前說起。

倪某在2013年初負責民泰瓜瀝支行的籌建工作,成立後任該行第一任行長

2012年至2014年,倪某陸續借款給朋友8000餘萬元做資金轉貼生意,後因資金無法回籠產生巨大資金缺口。洪虎良是倪某貸款客戶,倪某和洪虎良之間有資金往來。

2014年7月,倪某告訴洪虎良他資金困難,洪虎良說他自己也有資金缺口。過了一段時間,洪虎良向倪某提議一起做商業承兌匯票轉貼業務,並將魯萬雯介紹給他,洪虎良說魯萬雯認識很多銀行,可以幫忙解決資金問題。

2014年10月,洪虎良在倪某辦公室給民泰瓜瀝支行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銀行公章文本的複印件等進行了拍照。

2014年11月,倪某和洪虎良在賓館聊天時,洪虎良的朋友拿著民泰瓜瀝支行的匯票專用章和收訖章進來,洪虎良說這是他找人在文一西路家圖文店私刻的,並說民泰瓜瀝支行的營業執照等基礎材料也均已準備好,以後做商業匯票業務要用到。

約一週後,魯萬雯說她聯繫好了一家銀行,可以開立同業賬戶,過幾天要上門核實,讓倪某負責接待。

過了幾天,上海金山惠民村鎮銀行的工作人員在魯萬雯的帶領下到民泰瓜瀝支行,並拿出《開戶確認書》讓倪某簽字,該文件上加蓋了假的民泰瓜瀝支行的公章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本案中的重要工具,假印章的“出爐”其實頗為容易。2014年夏天的一個晚上,洪某很急地打電話問其下屬汪某,有沒有地方刻章。他提了兩個要求,一是章是銅製的,二是這個章中間要會轉,並說當天就要拿到。汪某便聯繫幾個刻章小廣告上的電話,並將洪某寫給其的刻章要求交給對方。 這個章當天就刻好了,汪某拿到後交給洪虎良。根據汪某的供詞,他記得洪虎良之前是刻了一整套章的,但好像其中一枚刻錯了,所以很急地讓其去刻這枚章。

準備工作做得差不多了,然而,不久之後,倪某的行長之位卻岌岌可危。

2015年年初,倪某因為放貸問題被派到分行上班。2015年3月18日,因發現民泰瓜瀝支行違規問題突出,貸款大量逾期等,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決定給予倪某撤職處分,處分期限24個月。 不過,這並沒有影響倪某等人實施計劃,這位已被撤職的“假行長”仍然冒充“真行長”到處“洽談”。

同業賬戶開好後,洪虎良經常安排倪某去見票據中介或其他銀行的人員,倪某隻要表明自己是民泰瓜瀝支行的行長即可,具體業務由洪虎良、魯萬雯負責洽談。

2015年11月12日,因發現倪某有違規放貸問題,且其曠工時間長,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杭州分行決定給予倪某開除處分

8個月“瘋狂”騙取銀行資金超40億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此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洪虎良、魯萬雯夥同倪某(另案處理),使用空殼公司虛構貿易背景、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或使用其他公司出具的商業承兌匯票,並用偽造的銀行業務文件與公章通過背書對匯票進行編造。

利用民泰瓜瀝支行名義將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並轉讓,騙取下手銀行票據貼現款共計人民幣44億元,造成實際損失25億元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魯萬雯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被告人洪虎良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1.5萬元。

而倪某則被另案處理。

被告人陳志增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陳志增作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票據業務部工作人員,在經辦光大國際公司、天津軋一公司等的多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聯繫業務前後手、出具免追索函等形式為上述企業出具商票的貼現提供幫助。


期間,被告人陳志增非法收受票據中介肖某等人支付的好處費共計228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到的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流通轉讓。

而貼現,則是指收款人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按票面金額扣去自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以將剩餘金額支付給持票人。商業匯票到期,受讓人憑票向該匯票的承兌人收取款項。

(來源:中國基金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裁判文書網、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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