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民企老闆行賄獲刑 牽出西南最大油脂國企高管落馬

江蘇一民企老闆行賄獲刑 牽出西南最大油脂國企高管落馬

西南地區最大油脂國企一高管悄然落馬。

12月9日,新京報記者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位江蘇的民企老闆因犯單位行賄罪獲刑。新京報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發現,紅蜻蜓公司(原重慶市油脂公司,以下簡稱“紅蜻蜓公司”)原副總經理冉學東已落馬。

判決書顯示,2007年至2009年,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正祥為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原重慶市油脂公司副總經理冉學東等人給予錢款共計148萬元。

重慶紅蜻蜓油脂有限責任公司是重慶糧食集團的骨幹核心子企業,是西南地區經營、生產植物油脂油料大型國有獨資企業,總資產105億元。

新京報記者獲悉,冉學東已經因受賄罪獲刑。目前,其落馬消息尚未見諸公開報道。

向冉學東等人行賄148萬被判一年

12月9日,新京報記者獲悉,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楊正祥犯單位行賄罪,於2019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工商信息顯示,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8日,註冊資本6000萬元,經營範圍為食用植物油加工、銷售;糧食收購、銷售;植物油原料收購等。

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楊正祥,持股比例90%,認繳出資額5400萬元,二股東為卞文雷持股比例10%,認繳出資額60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間,冉學東(已判決)先後擔任紅蜻蜓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油脂部經理,從事公司油脂採購管理工作。2007年至2009年,被告單位恆河公司(以下筒稱“恆河公司”)負責人楊正祥為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冉學東以及李福中(已判決)等人給予錢款共計148萬元。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楊正祥與李福中商量決定,由李福中、冉學東等人幫助被告單位恆河公司獲取向紅蜻蜓公司銷售油脂的競爭優勢,恆河公司從銷售油脂的利潤中支出部分資金作為回扣款給予李福中等人。

2008年至2010年,楊正祥通過冉學東等人知曉紅蜻蜓公司油脂採購計劃、採購價格等商業信息後,安排恆河公司等向紅蜻蜓公司銷售油脂累計2萬餘噸。為感謝冉學東等人提供幫助,經楊正祥決策,恆河公司從銷售利潤中支出128萬元作為回扣款送給李福中,並由李福中向冉學東等人分配。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楊正祥為感謝冉學東在油脂交易中對被告單位恆河公司給予的關照,並希望冉學東以後繼續提供幫助以獲取競爭優勢,在重慶市江北區金科廊橋水岸小區附近送給冉學東20萬元。

2010年,恆河公司通過冉學東知曉紅蜻蜓公司採購計劃、採購價格等信息,並獲取同等條件優先採購的便利後,向重慶紅蜻蜓公司銷售油脂累計1萬餘噸。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楊正祥在江蘇省阜寧縣被民警捉獲。被告人楊正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正祥先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錢款共計148萬元,情節嚴重,被告單位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正祥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單位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正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阜寧縣恆河油脂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楊正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刑期折抵九十三日。)

西南油脂巨頭

楊正祥的行賄對象供職紅蜻蜓,是重慶糧食集團下屬品牌。

據重慶糧食集團官網介紹,重糧集團是重慶市委直管的22戶市屬國有重點企業之一,是中國西南地區最大的糧食企業集團。集團擁有食用油紅蜻蜓品牌、大米人和品牌、健康產業品牌等產業化的品牌資源,其中:紅蜻蜓品牌在重慶區域終端市場擁有三分之一的佔有率。

重慶紅蜻蜓油脂公司是重慶糧食集團的骨幹核心子企業,是集糧油購銷、倉儲保管、物流加工、投資貿易、進出口業務、商業信息諮詢為一體的大型國有糧食企業,公司註冊資本3.4億元,總資產105億元;設有12個部室19個分子公司,職工1043人,年銷售油脂油料250萬噸。

2009年5月20日,在華龍網的報道中,冉學東曾作為重慶市油脂公司副總經理出現。冉學東在報道中稱,2009年南美大豆有所減產,美國陳豆庫存緊縮,使得國內大豆期貨價格飛漲。近段時間以來,以大豆油為主的原料油價格已經上漲了10%左右,部分煉油企業出現了成本倒掛的情況,調價只是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

冉學東在2018年曾公開露面。

重慶市糧油行業協會官網顯示,2018年1月24日,2018年重慶市糧油行業協會油脂分會工作大會舉行,油脂分會2017年執行理事長冉學東作2017年工作報告。

不過,冉學東落馬的事宜尚未見諸公開報道中。

新京報記者自一份裁判文書獲悉,冉學東,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於江西省上饒縣,漢族,大學本科文化,重慶甲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因涉嫌犯受賄罪,2018年7月27日被重慶市巫溪縣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冉學東曾提出上訴被駁回

冉學東不僅僅收了楊正祥的賄賂。

12月9日,新京報記者獲悉,重慶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渝01刑終150號刑事裁定書顯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冉學東犯受賄罪一案,於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渝0112刑初152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冉學東不服,提出上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冉學東在先後擔任重慶油脂公司(以下簡稱油脂公司)副總經理、重慶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分管油脂採購業務的職務便利,為相關油脂供應商提供關照,共同收受楊某128萬元(分得43萬元),以及單獨收受楊某、張某、肖某、陳某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34萬元。

具體來看,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冉學東在先後擔任油脂公司副總經理、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分管油脂採購業務的職務便利,為油脂供應商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供應油脂、收取貨款等方面提供關照,並於2006年至2008年每年度前往乙公司考察期間,先後三次收受乙公司負責人張某共計5萬元,於2009年在重慶市渝中區收受張某以探望冉學東父親名義5萬元。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冉學東在先後擔任油脂公司副總經理、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分管油脂採購業務的職務便利,為油脂供應商丁加工廠、戊公司供應油脂等方面提供關照。2012年下半年,冉學東在渝北區辦公室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陳某2萬元。

2016年8月,被告人冉學東在擔任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其明知戌公司負責人肖某希望在甲公司與該分公司在未來開展業務往來過程中提供關照,收受肖某以探望冉學東生病妻子的名義給予的2萬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冉學東被監察人員從重慶市公安局帶走接受調查,冉學東家屬代為退贓35萬元。在審理過程中,冉學東的家屬代為退贓42萬元。

重慶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冉學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6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監察委立案時已經掌握冉學東收受他人賄賂的主要犯罪事實,冉學東經電話通知到案,但到案數天後才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

法院裁定,駁回冉學東上訴。

新京報記者林子 趙毅波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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