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休息四天,每天工作12小時,可以通過仲裁補發加班費嗎?

許仙視角


這種情況是可以通過仲裁補發加班費的!

為了方便朋友們理解這個問題,我將從“工時制度”、“工作時間要求”、“為什麼說公司應補發加班費”、“加班費的獲取途徑”四個方面來分析。

一、工時制度。

《勞動法》明確規定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工時制度,有三種:標準工時制,計件工時制,綜合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計件工時制”: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不過實行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之後,才能夠執行綜合工時制。

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工作時間要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這個工作時間的規定是針對三種工時制度而言,無論是那一種工時制度都必須遵守。計件工時制,勞動定額與計件標準報酬必須要合理,這個合理就是一件很有彈性的說法,這也成為很多計件工時制企業,有意鑽營的一個空檔,惡意提高勞動定額,員工被迫自主加班!

如果是綜合工時制度,若是以周為計算週期,工作時間為40——44小時,加班時長9小時;若是以月為計算週期,工作時間為160——176小時,加班時長為36小時。可能某一天,工作時間較長,但總時間是不變的!

三、為什麼說公司應補發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每月工作160——176小時,加班時長36小時。可以看出題主每月上班26天,總工作時長312小時,扣除176小時,還超過了136小時,比正常加班時長還多100小時。

所以,題主的公司是嚴重違反勞動法有關工時的規定,公司理應為題主支付加班費!如果公司沒有足額支付每月加班費,是可以通過仲裁獲取的。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同時我國還實行帶薪年休假。如果年休加班的應該按三倍計酬。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所以,題主根據加班費支付標準,很容易計算出自已的加班費,這裡不再多敘。

四、加班費的獲取途徑。

1、可以主動與公司協商處理解決;

2、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加班費;

3、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不過題主應有一個思想準備,如果採取法律手段解決處理,勞動者將很難再留在公司工作了,極有可能失去現在的工作。因此要提前做好去往下家的準備,或是找好新的工作去處。

當然,題主也要提前收集好自己加班的證據材料,只有確鑿證據才更能夠增加我們維權成功的機率。

所以,只要題主敢拿起法律維護自身利益,你成功的機會非常高,不信你試試看!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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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看到這個問題,我真的很無奈啊,因為我現在比這更慘啊,月初接到總監通知,12月份停休啊,而且每天早上九點上班,晚上九點下班,接下來的一個月都要過著997的日子啊,我太難啦,兄弟姐妹們,你比我好啊,最起碼每月還有4天休息啊。

自從決定轉行進入房產置業顧問崗位,才發現真的很坑啊,我是今年8月份開始入行的,剛開始上班每天九點上班,晚上六點就下班了,這樣的日子持續了7天,算是給我們新人緩衝期吧。

從此每天就過著996的生活,可是好日子不長啊,從8月到現在休息的日子加起來不超過10天啊,而且每天都12小時班,有時候碰到領導開會,也會到凌晨一兩點鐘,頻率在每週一兩次吧,是不是太死亡啦。

做過房地產的都知道,在項目開盤前後時間都比較緊張,沒休息也很正常,可是公司應該有相應的補助啊可是什麼都沒有,而且還要罰款,上那說理去。

這時,你可能會對我說,蒐集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啊,勞動法上都寫明瞭,只要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都是屬於加班的,一定要給加班費的,可是現實真的很殘酷,大部分都選擇了忍受,誰都不想影響自己今後的職業發展。

總之,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真的要思慮再三,公司不太過分,領導還比較體諒下屬,一般不會走仲裁的。


馮少俠聊職場


如果能夠證明你加班的事實,而公司又沒有發加班費,當然可以補發加班費,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很多人在仲裁加班費的過程中,碰到了很多奇奇怪怪的推脫理由,就最近我瞭解到的一個案例來跟你說一說。

這個員工在公司做的是倉庫管理員的工作,每天也是工作12個小時,一個月工作26天,他在公司一干就是3年,因為周邊工廠裡基本上都是這樣的工時制度,所以他在從事這個工作時也就默認了這個工時制度。

但後來他因為與公司直接上級之間發生了一點矛盾,最後發生了肢體衝突,公司就把他給解除勞動合同了,沒有任何賠償,越想越氣憤的他在一個老鄉的指點下,讓以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職期間未發加班費為由對公司做勞動仲裁。

他照做了,但最終勞動仲裁委沒有支持他的兩個訴求。

一來認為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來認為他加班費的申訴不合理不合法,因為公司將他的加班用值班進行了概念偷換。公司認為,這個員工不存在加班,雖然每天工作12小時,一個月26天,但他每天的8小時之外不是加班,而是值班,因為公司給該員工在辦公場所安排了休息場所,員工每天也都住在那裡,且不是每時每刻都在做與本職工作相關的事情,所以他的加班只是值班,而公司又按月支付了他值班費,所以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資。

這個案例中就給我們展示了加班和值班的區別,如果你的加班被認定為值班,那麼想要加班費就很難了,因為加班和值班是完全兩個不同的計算方法。

所以,雖然加班可能都會發加班費,但也要具體問題來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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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費,這要看幾個方面:

首先,你所工作單位的性質是什麼?如果屬於行政機關單位,那麼不適用於勞動法。而如果屬於企業,那麼要看以下的情況。

第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時是什麼樣的。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是標準工時還是特殊工時?如屬於特殊工時,那麼約定的是綜合計算工時還是不定時工時?

需要提醒的是特殊工時需要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方可,並不能由公司單方面的確定。

第三,如果你與單位約定的是特殊工時中的綜合計算工時,以年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只有職工的平均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第四,你掌握的證據有哪些?這是仲裁的一個關鍵。


老王觀職場


這個肯定可以的,你只要有每天上班的時間記錄,發放工資的流水明細就行。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勞動局)申請仲裁,讓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補發你應得的加班費。


輝哥流浪記


叫延時加班費,要收集好考勤,如打卡或指紋報到的視頻,但錄視頻時必須要把日期錄上,可以去仲裁要延時費。


星光璀璨耀眼


現在正規單位一般都是八個小時,超過八小時都算加班。目前好多私人老闆都是計件十小時制,乾的多得的多。


豬頭強88


如魚觀點:題主首先得明白自己工作的性質是什麼,當初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自己所簽署的工時是屬於哪一種工時,這樣才能確定你這樣的工作狀態是否屬於“加班”。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一般的工時為8個小時,根據企業情況,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延遲加班一個小時,但是每天最多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並且員工加班,公司有義務提供加班費,或者是相應的換休天數,如果兩者都沒有,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工時制度,“加班”的類型也多種多樣,並且很多企業都制定了除開基於標準工時三種制度之外的制度,通過當地工會的批准,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沒有違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不同的工時

很多時候,企業會根據公司不同的崗位要求制定相應的工時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就有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工時這三類。

1、標準工時制度。主要體現為每天工作8個小時,週末雙休,大多都是行政、一般按點上下班的班的辦公室人員。這種工時的員工加班,加班時間對應換休時長,不單獨計發加班工資。

2、綜合計算工作制度。是在標準工時的基礎上面,以周、月、季度為計算標準,規定員工每月休息的固定天數,大部分時候是每月4天—6天的休息時間,每天的工作時長按照標準工作時來執行,每天的加班也算換休,一般不計算單獨的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度。也是在標準工時的基礎上,每天工作時長與標準工時相同,週末雙休,一般來說都是領導崗位、銷售崗位、技術崗位、運輸崗位的人員實習這種制度,他們不單獨計算考勤,所以任何時候都可以請假,當然也要面臨隨時加班的情況,那麼這類“加班”不算換休,也計工資。

4、其他工時制度。一些公司根據自身的公司性質,除開上述的三種工時之外,可以向當地的工會申請符合自身生產的工時制度:倒班制度與計件制度等等。一般工廠的車間工人,很多都是實行的倒班制度與計件制度,在大型的重工業廠區,很多工人都要面臨晚上上夜班的情況,這種一般都是屬於倒班制度,大多時候是三班兩倒與四班兩倒。在一些輕工業廠區則也員工實際完成的長產品數量來定員工的薪酬,就是多勞多得。

以三班兩倒制度為例,每個班的工作時長是12個小時,兩個白班、兩個夜班,休息一天,那麼這樣計算,員工每月可以休息10天,四班兩倒休息15天。而計件則是多勞多得,所以員工也願意自動延長工時時長。

當然這樣的工作性質,得工會同意,其次是勞動者願意,公司才能實行。


問題分析

題主面臨的這個情況,這種制度應該是公司私自制定的工時,是將綜合計算工時與倒班制度的工時相結合,制定出的新的工時,那麼題主就得問清楚這種制度是否通過當地工會的同意,並且在當時你簽訂勞動的合同的時候,合同上所規定的每天工作時長究竟是否是12個小時,如果是8小時,你這個就是綜合計算工時。超出的部分是要計算換休或者是工時的。

如果沒有通過工會同意,那麼就是公司這樣做就是違法的,並且你簽訂的合同如果是基於標準工時制度的每天8小時,那麼公司是要支付加班工資與換休的。

如果通過工會同意,並且你簽訂的工時確實是倒班的12小時制,那麼是得不到加班費的。


總結

所以好好看清楚自己的工時是什麼,不然很多可能去仲裁之後,既失了工作,也得不到相應的賠償。

以上是如魚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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