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00多萬非法拘禁索要財物 贛州章貢區城管局原局長鬍曉輝獲刑

受賄200多萬非法拘禁索要財物 贛州章貢區城管局原局長鬍曉輝獲刑

據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2日消息, 近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章貢區城市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鬍曉輝受賄、非法拘禁上訴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曉輝在擔任贛州市章貢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章貢區城管局)局長期間,收受謝某(另案處理)的財物,在土方工程領域給予謝某關照,並讓章貢區城管局工作人員關照謝某,致使謝某在土方工程中的違法行為不被處罰或者少處罰,幫助謝某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充當了謝某等人惡勢力犯罪的“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7萬餘元、港幣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胡曉輝為達到溫某不再向其索要財物的目的,授意謝某等人對溫某進行毆打、侮辱,並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根據被告人胡曉輝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據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一審法院對胡曉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已繳納)。被告人胡曉輝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7萬元、港幣4萬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胡曉輝不服,提出上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胡曉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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