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自願支付的利息能要回嗎?

慶陽市民李先生諮詢:2018年5月,我向朋友借款8萬元,借期1年,當時雙方並沒有約定利息,但我在一次性還清借款本金的同時還支付了1.6萬元的利息。請問,在此情況下我能否反悔要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利息?

記者連線程新林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據此,李先生自願支付利息1.6萬元,且利息並未超過年利率36%的法律規定,其要求出借人返還利息於法無據。 (記者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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